Save Lily|孫玉菡:申保護令考慮男嬰最佳利益 按情況可縮短3年

撰文:吳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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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父母早前在家分娩誕下男嬰Danny,因一度拒絕向入境處提供DNA資料,涉嫌疏忽照顧兒童被捕。法庭昨日(26日)正式向Danny頒下為期3年的兒童保護令,期間交由社會福利署代為看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27日)在電台節目表示,當局在過去一段時間難以與涉事父母接觸,對方亦未能提供口頭承諾以外的真實憑證,難以信納二人難妥善照顧男嬰。他形容,政府申保護令是困難的抉擇,但是從男嬰最佳利益出發。他亦表示,保護令不一定「用盡」3年,視乎情況,可向法庭申請縮短期限。

Danny父母曾偉邦及關佩仙。(資料圖片/陳曉欣攝)

Danny身體狀況無大礙 法庭判保護令因留收容所較佳

「非常父母」曾先生及關小姐,早前在家誕下幼子Danny,及後涉嫌疏忽照顧被捕,Danny早前已被送往收容所。社署隨後向法庭建議,將Danny安置於收容所以作保護,法庭昨日根據跨專業團隊提交的報告,正式頒下為期36個月的保護令,由社署代為看管,並安排男嬰繼續於收容所接受專業人員照料。

孫玉菡今日出席港台節目《星期六問責》時透露,Danny早前輕微發燒,身體狀況已無大礙,但仍需留醫一段時間,待完全康復後再回收容所。

孫玉菡在節目中解釋指,社署在向法庭提出申請前,已按照處理同類個案的既定程序,召開了由跨部門及跨專業人士參與的個案會議。團隊一致認定個案涉及疏忽照顧,而疏忽照顧亦屬於虐兒的種類之一。法庭是經過研判後,認為男嬰在收容所成長會比在父母身邊更好,才作出有關判決。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資料圖片)

難信納二人能妥善照顧男嬰 未有口頭承諾以外憑證

孫玉菡又說,對任何嬰幼兒而言,能由父母親自照顧當然是最好,當局亦非輕易向法庭提出保護令建議。然而,當局在過去一段時間難以與男嬰父母接觸,對方不願提供聯絡方法,亦未能提供口頭承諾以外的真實憑證,令署方難以信納他們能妥善照顧男嬰。

社署雖然已考慮涉事父母提出的照顧建議及想法,但專業人士評估時,必須考慮對方是否能夠落實執行,以及一旦未能落實將對男嬰構成的風險。孫玉菡認為,若當局不採用有關措施,很擔心會造成更多大眾不願見到的狀況。

他形容申請保護令是困難的抉擇,「如果我哋唔去採取行動,唔畀呢個保護令,唔將Danny擺收容所,咁依家Danny狀況係點呢?大家要諗番轉頭。始終政府係呢個狀況下面,一定要做個最佳決定。」

Danny及其父母曾偉邦及關佩仙。(資料圖片)

未必用盡三年保護令時間

被問到當局會否用盡3年的保護令期限,孫玉菡表示期限並非絕對。他指出,如果未來情況有改變,當局可以向法庭申請縮短保護令的時間,但強調所有決定必須建基於專業人士的判斷以及Danny的最坐利益。

至於探訪安排,孫玉菡指,現時涉事父母獲准每星期前往收容所探望兒子一次,現階段將會維持有關安排,日後會再視乎情況檢視是否需要作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