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陳虹秀涉831暴動籲警方克制 重審裁暴動罪成 即時還押

撰文:陳蓉 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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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陳虹秀在2019年8月31日的灣仔暴動當日,涉在現場用揚聲器呼籲警員克,被控暴動罪名。她在第一次審訊時被裁定表證不成立,但律政司上訴得直,陳的案件被還重審,陳否認控罪,案件今(11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陳暴動罪成,並即時還押,鍾官把案押後至4月9日,與其他同案被告一同判刑。

鍾官指陳明知警方在驅散,仍選擇留在現場,她口中雖不斷叫警不要「大追殺」,但警無行動時仍不住說相類的話,認為其言非反映現場情況,若她想緩和氣氛,亦不會只針對一方,認為她與其他暴動人士集結在一起,故裁定她罪名成立。

女被告陳虹秀(47 歲,社工)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陳母聞判落淚

陳剪了一頭短髮到庭,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陳虹秀暴動罪成立,未有宣讀裁決理由,現押後讓控辯雙方閱讀判詞。陳母聞判落淚,陳在犯人欄向母叫道:「照顧好自己。」

被告陳虹秀剪了一頭短髮,她被判罪成後其母落淚,陳則叫母好好照顧自己。(陳曉欣攝)
831遊行示威衝突,晚上7點多,灣仔警總附近有示威者燃燒雜物,濃煙到半空。(梁鵬威攝)
831遊行示威衝突,晚上7點多,灣仔警總附近有示威者燃燒雜物,濃煙漂到半空。(羅國輝攝)
社工陳虹秀在灣仔被捕。(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facebook截圖)
831遊行示威衝突,晚上8點多,警方在灣仔與示威者對峙,路過市民驚慌。(梁鵬威攝)

官認為陳的衣著與裝備明顯有備而來

鍾官在裁決指,陳在當日傍晚8持前,已在灣仔軒尼詩道發生暴動的位置,並在集結的人群附近,她當時身穿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上衣,拿著擴音器大聲叫喊,顯然希望能引現場人士注意,她亦帶備「豬嘴」,認為她有備而來。

警方多次警告但陳選擇留下

當晚的暴動在傍晚約7時已開始,警方有作出驅散行動,示威者及警方多次對峙,警方不斷發出警告,法官認為,無辜途人理應盡快離開,不會出現在警方推進的路線,或加入示威集結的人群,仍留下來的人,必然是抵抗警方的暴動參與者。陳當時沒有離開並選擇逗留,更用擴音器大聲叫喊。

陳喊叫的話失實且具挑釁性

法官又指,警方驅散時,有時會停頓防線並推進,但陳不住指警員:「大追捕大追殺……」認為其叫喊內是對警方的失實指控,無反映真實情況,內容亦不公允且具挑釁性,認為陳想鼓勵集結人士的情緒,使他們對警方更敵對,她是明知這點仍選擇這樣做,又認為她上衣的字句亦在傳遞訊息,叫喊是要激勵集結人士繼續,令現場人士知有人在替他們發聲,及拖延警方。

若想緩和氣份不會只針對一方

雖然陳當時非很接近示威人群,但法官認為示威人群有流動性,她當時身處的位置較近警方,其言行顯示她和其他暴動者作出的行為有聯繫,現場示威者亦應聽見其話,亦知陳與他們站在同一陣線,她叫了約20分鐘,其行為亦必定對警方做成滋擾,若陳想緩和氣氛,不會只針對一方,故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陳有意圖參與暴動,並透過上述方式,與其他暴動人士集結在一起,裁定她罪名成立。

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區遊行的示威晚上8點多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用水炮車驅散示威者。(梁鵬威攝)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傍晚,有大批穿黑衣、戴頭盔及持傘人士在灣仔軒尼詩道集結,入夜後有黑衣人以膠欄、路牌等築成巨型路障堵路。非法集結由晚上7時02分開始演變成暴動。

陳穿寫有守護公義上義呼籲警方克制

控方案情續指出,晚上7時42分,陳被攝得身穿「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上衣、頸上掛有空氣過濾器口罩、持有一部戶外擴音器及兩支麥克風等。晚上8時左右,她以擴音器向警方叫喊:「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請你唔好開槍。你唔可以開布袋彈槍」、「請警務人員保持冷靜同克制,因為你手持武器,你如果清場驅散,係唔需要開任何嘅布袋彈槍」」約半小時後,警方在軒尼詩道及馬師道交界截停陳,並將其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控方指陳藉身處理場鼓勵參與暴動

控方指出,陳並非在暴動範圍內及鄰近居住或工作,當晚大量示威者非法集結並破壞社會安寧,現場有出現暴力行為,令非法集結在其後演變成暴動。控方認為,陳是有意圖藉身處現場及叫喊等鼓勵方式參與暴動。

陳在第一次審訊時裁定表證不成立

案件第一次審訊時,法官沈小民在判詞中提及,陳當晚叫警察克制,不要開槍等明顯是提醒他們不要肆意使用暴力;至於叫警察給予市民足夠時間離開,其實也是配合警方的呼籲,警方對示威者作出警告時也叫他們盡快離開。以上種種根本不可能令人想像陳當時有着破壞社會安寧的目的。

此外,控方亦沒有證據顯示陳與暴動分子集結在一起,片段中亦無法顯示陳與任何黑衣人有交談接觸,證據不足夠支持陳與暴動分子集結在一起,認為控方提出的證據薄弱,遂判陳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無罪裁判有違常理,在處理證據上犯嚴重錯誤,遂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DCCC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