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陳虹秀籲警冷靜脫暴動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中4人須重審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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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1日,社工陳虹秀在灣仔示威現場呼籲警方冷靜,被控暴動罪,區域法院前法官沈小民裁定她表證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並連同12名同樣被沈官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一起上訴,惟當中9人已離港。上訴庭今(14日)裁定涉及陳及3名仍在港的被告,律政司上訴得直,4人的案件將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並由另一法官審理﹕而原審官判陳可獲訟費的決定亦擱置。

另外,9名已離港的被告的上訴則被撤銷,但上訴庭指,若非文件送達問題,律政司針對他們的上訴必定得直。

陳虹秀稱已預料有機會重審

陳虹秀在得知上訴結果後在庭外稱,已對結果有心理準備,指自己未有離港,已預料有機會案件會發還重審。被問及是否擔心重審後被裁定罪成,她指有罪成的風險,稱「都幾多可以係罪成既原因」。她又自稱年紀大,案件拖延對她「無所謂」,但此對年青的被告並不理想,指若原審被判罪成,現時的被告或已服畢刑期。

陳虹秀稱早前決定不離開香港,都預計案件有機會發還重審。(朱棨新攝)

原審官指陳的言行無挑撥性

上訴庭在判辭指,就8.31的灣仔暴動案,原審法官指陳虹秀的言行客觀上並非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語言,裁定她表證不成立。律政司卻認為,陳的言行阻礙警方執行職務,明顯是拖延時間予暴徒撤離現場,即使並非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行為,但顯然是利便、協助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未考慮陳與其他人逗留在現場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陳說話的相關證據,包括她說話和其他人在一起,當中有人手持鐵通等。她亦在不同位置出現,逗留至少40分鐘。原審官只聚焦於陳本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沒有考慮她藉着身處現場而鼓勵其他參與暴動的人,和他們共同犯案。

陳虹秀曾稱當天在現場是要守護生命。(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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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證據證明陳當時的想法

此外,原審法官在考慮陳是否表證成立時,已裁定陳當日向警方所講的說話,只是提醒他們要按法例行事,或提醒警方不要肆意使用暴力。惟上訴庭指,陳在該階段未出庭作供,案中沒有她在警誡下的任何陳述,原審法官沒有任何證據得知她當時的想法。上訴庭因此認為,原審法官裁定陳表證不成立,是法律上犯錯和有悖常理。

把暴動形容成難得的歷史時刻不恰當

就同案被裁定脫罪的被告,上訴庭亦裁定原審法官處理案中證據,犯了嚴重錯誤。如原審法官指被告身處現場的原因,指「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並因此帶備防護裝備。上訴庭指,將暴動形容為「難得的歷史時刻」是完全不恰當。而且,發生暴動時不是逗留現場見證的時刻,市民便儘快離開現場,故認為原審法官的說法並無證據支持,屬憑空臆測。

上訴庭認為原審官把暴動形容成難得的歷史時刻並不恰當。(資料圖片/余睿菁攝)

與陳同案3被告案亦須發還處理

律政司就兩案提上訴,其中一案為8.31暴動案,該案8名被告為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簡家康、莫嘉睛及梁雁彬,8人涉及2019 年8 月31日的灣仔衝突,被控暴動罪。陳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其餘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而余德穎、簡家康、莫嘉睛及梁雁彬已離港。上訴庭裁定,就律政司針對4名被告,包括: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和陳虹秀的上訴得直,撤銷原審法官對四人的裁定,案件發還另一位法官審理。

考慮案件嚴重性須重審

上訴庭又指,雖然事件已隔4年多,涉及的延誤可能令他們不安,但考慮控罪性質嚴重,重審亦不會妨礙他們辯護。上訴庭因此頒令重審,認為是最符合秉行公義的目的。

2019年8月31日灣仔區多處被人縱火。(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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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涉單位藏白電油案全部缺席上訴聆訊

另一案涉及警方在銅鑼灣一單位搜出白電油的案件,該案5名被告張浩輝、胡凱富、陳子斌、蘇美莉及李盈莉,被控串謀參與暴動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五人已離港。

藏白電油案原審官觀點錯誤

上訴庭又指,這案因文件沒有按法律要求送達而被駁回,但上訴庭指,為秉行公義,仍會處理,因當中涉案重要的法律議題。在該案中,原審法官認為即使兩人協議發起暴動或非法集結,仍須協議多找第三人參與才構成串謀。

惟上訴庭認為,原審的觀點屬錯誤。若兩名被告協議發起暴動或非法集結,知道或意識其行為的後果,是會有其他人參與其中,便構成串謀暴動或串謀非法集結罪,控方無須證明他們協議多找一人參與。

若非文件送達問題必上訴得直

上訴庭又指,兩案中已離港的9被告,全是因文件未按法律要求送達,才獲撤銷上訴。但強調若非送達問題,必然會批准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C277、27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