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831暴動案重審 社工陳虹秀籲警克制囚3年9月 另3人囚2年5月

撰文:陳曉欣
出版:更新:

社工陳虹秀在2019年8月31日的灣仔暴動當日,涉在現場用揚聲器呼籲警員克制,被控暴動罪名。她在原審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陳及另3名原審時脫罪的案件發還重審,陳被裁定暴動罪成。另3人則認罪,4名被告今(9日)於區域法院判刑,陳被判囚3年9個月,同案認罪3人則囚2年5個月。

暫委法官鍾明新指,本案暴動情節極為嚴重,考慮對公眾滋擾、警民關係受損等因素,以5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在5年來所承受的壓力,酌情減刑10個月,官另就陳的社工和義工貢獻等減刑5個月,其餘3人因年輕獲減刑3個月。

今天判刑的4名被告分別為:陳虹秀(47 歲,社工)、賴姵岐(27歲,女,補習老師)、鍾嘉能(31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7歲,廚師),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4人均是原審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其中陳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律政司期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之後維持不認罪,早前被裁定罪成,另3人則在重審時認罪。

陳虹秀經常出現在不同的示威場面,並常勸籲警方冷靜。(資料圖片)
陳虹秀在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被捕。(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facebook)
社工陳秀虹在2020年9月第一次審訊時,被裁定暴動罪表證不成立。(朱棨新攝)
上訴庭在2023年處理控方的上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被告陳虹秀脫暴動罪的案件需發還區院處理。(朱棨新攝)
被告陳虹秀的案件在2024年於區院再排期重審,陳在2025年初被裁定暴動罪成。(陳曉欣攝)

9名脫罪被告已離港

案件2020年在區域法院審訊時,前法官沈小民裁定陳等1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其中陳更是表證不成立。上訴庭於2023年處理律政司的上訴時,因同案其中9名脫罪被告已離港,上訴庭因控方無法送遞文件,撤銷控方對該9名被告的上訴,餘下4名留港的被告,則需繼續面對審訊。

官指各被告均有裝備

暫委法官鍾明新指,本案暴動極為嚴重,參與者至少500人,示威者在兩小時內堵路、縱火、用雷射筆照警員等,縱火的火勢猛烈,濃煙升至7至8層樓高,事發地點是繁忙的市區中心,附近有多棟民居,對公眾及警員造成極大危險。即使辯方力陳,被告並非帶領角色、沒作出暴力行為,但陳帶了揚聲器,其餘3人則帶了手套、眼罩等裝備,他們明顯不是單純地身處現場,亦準備了可以用於暴動的物品,罪責比單是穿著示威者同色衣服的人高。

考慮各被告5年來飽受壓力減刑10月

鍾官指,4名被告罪責相若,劃一採納5年作為起刑點,考慮各被告在重審後被定罪而須面對監禁,情況類似控方覆核刑期,被告在5年來飽受壓力,減刑10個月。

考慮陳任社工及義工的頁獻額外減5月

鍾官根據案例,給予3名認罪被告30%折扣,因陳過往任社工和義工的貢獻,以及她或被吊銷牌照和辯方節省審訊時間,鍾官額外減刑5個月;另外3名被告則因案發時年輕,獲減刑3個月。

認為控方並無不合理延誤

對於陳指本案涉控方延誤,要求減刑。鍾官指本案涉及多名被告,有同案被告被裁定無罪後離港,衍生複雜的法律問題,控方並無不合理延誤,拒絕減刑,上述的10個月減刑亦已考慮被告在5年來面對的壓力。

831灣仔暴動的情況

+13

當晚有人從修頓球場推出馬路並縱火

控方案情指,案發日於晚上近6時,已有大批示威者集結。集結人士用路牌、長竹和垃圾桶等築成巨型路障,堵塞軒尼詩道東西行線,並縱火燃燒該些路障。期間,有人從修頓球場推出看台,推到被縱火的路障。火種被救熄後,警方開始清除路障,並多番發出警告。但示威者未有理會,更有人向警員擲汽油彈。

3名認罪被告當場被捕

警方之後向銅鑼灣方向推進,期間拘捕今次認罪的3名被告,其中賴姵岐奔跑時跌倒,遭警員拘捕,鍾嘉能曾和他人築起防線,和警員對峙。其後,龔梓舜遭警員撲跌,鍾回頭協助對方逃脫時,他亦遭警員制服。

社工陳虹秀現場呼籲警員冷靜

社工陳虹秀穿著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字樣的黑衣,傍晚8時前已身處軒尼詩道暴動位置,並在集結的人群附近,她拿著擴音器呼籲警員克制,陳辯稱,她希望透過行動和說話,傳達她作為一名專業和「守護公義」的社會工作者,亦認為警方的行為並不恰當。

官認為陳在拖延警方行動

惟法官在重審時指,警方當時的推進行動十分克制,陳不但沒有離開現場,更繼續叫喊,對警方作出失實的指控,且陳當時亦帶備「豬嘴」,認為她有備而來,為陳在延警方對暴動者的行動,指她有意圖參與暴動,裁定她罪成。

案件編號:DCCC 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