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ve Lily|父母為子Danny申請人身保護令被拒 官指錯誤及不適宜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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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e Lily」事件的父母,他們在港分娩誕下幼子Danny,早前被社署帶走,社署並獲法庭頒下3年的保護令,期間Danny交由社署看管。Danny的父母指社署有餵飼母乳等安排有限制,屬虐待和羈留其兒子,自行入稟為兒子申請人身保護令,案件(HCAL 1375/2026)今(19日)在高等法院下判辭。

法官歐陽桂如在庭上稱,會撤銷Danny父母的申請,認為該申請是錯誤及不適宜,詳細內容會在判詞解釋,同時不作訟費命令。

Danny父母在庭外回應指,會向裁判法院進一步處理Danny的保護令。此外,他亦提及不會再在香港生育下一胎,因為覺得此舉很危險。

入稟人為曾偉邦及關佩仙,事主為DK。

Danny 父母曾偉邦及關佩仙今早到法庭取判辭。(梁鵬威攝)
Danny 父母曾偉邦及關佩仙。(梁鵬威攝)
Danny 父母曾偉邦庭外發時激動落淚。(梁鵬威攝)
Danny 父母曾偉邦庭外發時激動落淚。(梁鵬威攝)
Danny 父母曾偉邦庭外發時情緒激動。(梁鵬威攝)

人身保護令不適用於Danny的情況

法官在判辭指,就本案男童的情況,並不適合作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因為有關申請,是用於處於被羈留的人士,並不適合用於兒童保護的情況,除非該兒童的自由被剝奪,或被拘禁的情況,否則不應用於這項申請。

法官又指,人身保護令是用於補救有人士在特殊情況下被拘留的情況,這程序需要適當地應用。若有其他更可行渠道或機制,例如上訴或司法覆核,應先取其他方法。

認為過去情況顯示有醫療上的危機

法官又指,男童父親力陳署方未能提供證據,指他們未來可能對孩子造成疏忽或危險,法官不同意看法,並指署方有提及男童父母未有作產前及產後檢查,亦未為兒子接種疫苗,他們的另一孩子現正於另一國家官方安排的情況下照顧,這些均是她會考慮的因素,這亦某程度顯示他們有機會令孩子的健康帶來風險。

律政司申請訟費被拒

律政司有申請訟費,但法官認為,這案雖然不涉公眾利益,但這案涉及一對父母以自己的方式誕下孩子,並想用其個人方法養大孩子的案件,他們的方法或忽略了可能對其孩子帶來危險,法官稱她考慮各項因素後,決定不會作訟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