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私了兩途人 工人認暴動傷人等罪 官斥全無同理心囚4年9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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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元朗7.21事件發生兩個月後,大批市民在元朗集結,一名裝修工人承認與在場的人在元朗一帶作破壞,並「私了」兩名男途人,包括把一名本已上的士欲離開的男事主拉下車,令其再遭群眾圍毆。法官練錦鴻今(7日)判刑時,直斥當時的示威者是暴民心態,自以為有高尚理念便可肆意破壞,被告更是主犯之一,完全沒有同理心,連最基本不欺凌弱者的道德都忘記,判被告入獄4年9個月。

被告陳澧圖(又名陳楚峰,28歲),承認非法集結、暴動及傷人等罪,指他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刑點2,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另2019年9月22日在康樂路輕鐵站,參與暴動;並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有意圖並惡意傷害男子張灌雄。陳原本亦被控刑事損壞一間食肆的8組閉路電視,此罪准留法庭檔案不作處理。

官斥示威者依仗人多為所欲為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稱,本案令人痛心之處,是人類文明是何等脆弱,中國三千多年的歷史,教訓人要以禮待人、溫和、良善、恭敬、節制、謙讓,惟這些教訓完全對示威者完全沒有作用,被告的行為沒有同理心,依仗人多而為所欲為,連最基本的道德,即不欺凌弱者都忘記。

2019年9月21日晚元朗區有示威者聚集,並發生「私了」事件。(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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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異己者施襲求滅聲

練官又指,示威者當晚9時半已在商場集結,再延伸至元朗市中心作出暴動行為,並隨意向路過的人施以暴力,過程全被媒體拍下,被告擔任重要角色。就整體案情而言,當時示威者有著共同目的,即對異己施行暴力,使他們不敢出言反對。

精神科報告指被告能分對與錯

被告過往有7項與不誠實有關的案底,並在服畢最後一次刑罰的5個月內犯下本案。練官指被告既非年輕亦非初犯。他的成長環境複雜,曾遭繼父家暴,精神科報告亦指其患有過度活耀症,注意力不足,惟其病情不影響他對與錯觀念。練官認為,社會大眾期望像被告此類人能謹言慎行,控制自己,不要傷害他人,故認為這並不屬求情理由。

不接納被告求情的說法

至於被告親自出庭解釋當晚情況時,曾稱因覺得其中一名被「私了」的李姓事主不是壞人,故曾幫手並協助他上的士離開,練官直指這說法與他承認的事實完全不同;另外,被告又稱見到張姓事主打人才衝動犯案,但他在警誡時只稱「以為」張打人,又稱當時沒有預見兩名事主會受如此重傷。練官認為被告的說法不合邏輯,與其以往口供不符,毫無可信性,終決定不接納其供詞。

被告屬案中主犯

就非法集結罪,練官指從片段中可見,被告有實際、主導及親手作出違法行為,判囚15個月。至於暴動罪,近乎100人參與其中,雖然沒有證據在李離開的士後,被告有再襲擊李,惟他與其他示威者有並同目的,被告拉李下車的行動為使其繼續受襲的主因之一,因此被告屬案中主犯。

以不合理的藉口傷害無辜的人

另外被告承認的意圖而傷人罪,其實是暴動的一部份,示威者欲向拍下的他們惡行的人滅聲,這屬文明社會不容許的行徑,且被告與群眾在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以一個不合理的藉口,傷害一個被告亦承認不像壞人的人,這是本案最嚴重之虙。練官因此就暴動及傷人兩罪分別判囚6年及4 年,三罪刑期同期執行,因被告是在定審期後才認罪,僅獲五分一的減刑折扣,總刑期為4年9個月。

兩事主被指曾撕連儂牆海報及欲拍攝遇襲

被告昨認罪時承認當日與群眾一起參與暴動行為,亦有份向兩名事主施襲,包括一名被懷疑曾撕下連儂牆海報的52歲姓李男事主,及一名被指欲拍下現場情況的38歲張姓男子。

被告辯稱接事主下車讓其澄清

然而被告昨出庭講述情況時,卻稱他覺得李看來不似壞人,更與一名義務急救員助李上的士離開,惟他見到現場人士眾多,怕的士司機慌張下踩油門開車,只會令更多人受傷,故他雖然明知若李未能離開有機會受襲,在「二選一」的情況下,仍把李拉下車。被告今早接受控方盤問時,再解釋他有查問經過的市民後,同意李是街坊,遂決定放行。他把李拉下車只是想讓李澄清他曾否「撕紙」的人,沒有傷害李的意圖。

只想令另一事主流少少血

至於另一位張姓事主,被告則稱曾見張打示威者,因憤怒而打他。惟練官指被告在警誡只供僅稱張「好似」曾襲擊示威者,未有提及見到張確實有打人,被告即稱可能當時記錯,又說:「見佢揮拳」。對於「私了」的定義,李稱沒有預見會導致張的頭部受如此重傷,自言只想「打佢一身就算」,使其「流少少血」。

案件編號:DCCC18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