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度智障男向警車擲汽油彈 官稱只減其道德非法律刑責 囚37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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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智障男子在前年7.1上街遊行後,在旺角以汽油彈掟向警車,但未有成功,他早前承認一項岡顧生命下企圖縱火,案件今(17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當日明顯是有計劃針對警方行事,雖然他有中度智障,或未能衡量對錯,但這只能減輕其道德而非法律上的罪責,判他入獄37個月。

被告李培浩(26歲),承認一項岡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告而企圖縱火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地下附近,企圖用火損壞一輛登記號碼為AM6252的警車。他原本亦被控交替性的縱火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則獲下令毋須處理或存檔法庭。

被告選定警員為目標

徐官判刑時指,被告犯案前曾在案發地點徘徊,之後突然衝前並將汽油彈擲向警車,行為罔顧警員及市民的生命安全。被告亦選定警員為目標,充分顯示其是有計劃行事,徐官自言完全理解控方為何不接納被告承認罪責較輕、屬交替控罪的縱火罪。

汽油彈落在警車旁未有起火

徐官另指,被告在人流及車流較少的晚上11時單獨犯案,當日現場無示威集結,身上沒有其他攻擊性武器或危險品,汽油彈最終落在警車旁且未有起火,事件中沒有生命財產傷亡,遂以5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智障只能減低其道德而非法律罪責

提及被告有中等嚴重程度的智力障礙,因此其在推理、解讀、計劃、抽象思維上均有困難,未能衡量行為對錯及其後果,徐官認為這只能減輕其道德而非法律上的罪責。但法庭最終考慮到被告的智力問題及在開審前認罪,酌情減刑,終判其囚37個月。

母已離世卻未有清晰認知

辯方早前在求情時透露,被告是中度智障人士,對法律程序難以理解。他被捕前在父親的回收場工作,但其父親在被告還柙期間因工業意外死亡,他的母親亦已離世,惟被告對母親的情況未有清晰認知。被告尚有一名年逾70歲的婆婆,及兩名弟弟,他希望能盡快出獄與家人團聚。

案件編號:DCCC 91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