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姐黃嘉雯胞姐涉放貓入洗衣機案 上訴得直虐畜罪獲撤銷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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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港姐冠軍黃嘉雯的胞姐,在其IG帳戶上載一段將貓放入開動了的洗衣機的影片,被裁定殘酷對待動物罪成,遭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她就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早前聽取陳詞後,法官今(29日)在判辭指,上訴人曾稱影片是由一名友人拍攝,然後傳送給她,但該友人已離港,未能傳召,但原審法官處理該議題時有誤,影響定罪的穩妥性,故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

上訴人黃綺婷( 28 歲,保險從業員)被控於2021年2月7日,在天水圍天澤邨某單位內,殘酷地惡待或驚嚇一隻貓,其胡亂或不合理的作為,導致一隻貓或受到不必要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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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指友人Yan把貓放入洗衣機

上訴人在原審自辯時曾稱,她是貓隻的主人,但涉案影片卻是一名叫Yan的朋友在她家留宿時所拍,然後傳送給她。她指Yan稱影片是假的,她亦相信如此,才把片上載至其IG帳戶的「限時動態」中,當中的文字是她開玩笑而添加。但Yan已前往英國,未能出庭作證。

原審官指上訴人須肩負提證

原審裁判官在裁決卻指,上訴人指Yan是罪魁禍首,又指Yan才是按洗衣機開關掣的人,她便選擇肩負提證,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提出足夠實質證據指Yan是開動洗衣機的人,但毋須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

要被控人舉證有違法律原則

高院法官聽取上訴後指,原審裁判官的處理有違既定法律原則,包括被控人毋須傳召證人為他作證,以及不能因被控人沒作證或沒傳召證人,而對他作出不利的揣測或推論。控方在早前陳詞時也接受原審裁判官犯錯,但強調整體證據足以支持原審裁判官的最終裁定。

惟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花不了筆墨在這事項上,難以排除事宜對原審裁判官的考量有相當的重要性。原審裁判官更稱:「辯方完全沒有任何可接納的客觀佐證支持辯方案情」等,令人擔心他沒有準確掌握所涉的法律原則。

誠信評估或欠穩妥

法官因而認為,未能裁定原審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誠信評估是穩妥。原審官在處理上訴人的開脫證詞有誤,影響定罪的穩妥性,遂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他亦指,上訴方提出的其他議題亦具關鍵性,因案件有可能重審,故不會作分析。

案件編號:HCMA11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