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三罷行動裁非法集結罪成 司機指案延誤求減刑被拒 判囚1年

撰文:劉安琪
出版:更新:

有人發起在2019年11月11日作「三罷」行動,當日多處爆發衝突。男司機被指於旺角花園街參與非法集結,3年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今(16日)在九龍城法院判刑,被告求情指案件延誤,望能減輕刑罰,裁判官莫子聰卻指,看不到被告期間有何壓力,又指控方要處理大量案件,不認為延誤會引致法庭減刑,加上被告當日有製造燃燒彈的材料在身,被告入獄1年。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被告林澤光(36歲, 司機),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成,指其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及同日在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

被告林澤光2019年11月11日參與三罷行動,裁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年。(資料圖片)

官稱不覺被告因延誤而受壓

裁判官莫子聰判刑指,辯方提出案件有延誤情況,望法庭考慮酌情減刑。惟莫官認為,雖然由被告被捕到起訴無容置疑是經歷了一段時間,但無法接納被告僅是找到一份正職、重投社會即等同於更生,亦看不到被告在此期間有何壓力。更何況,被告向感化官明言會上訴,可見其毫無悔意。莫官雖同意控方在調查上可做得更快,考慮到當時有大量案件、證供要處理,不認為案件的延誤會引致法庭減刑。

若判鬆懈恐相類事件再發生

莫官另不同意辯方所指,法庭隨著時間過去在判刑上向社會反映阻嚇性的需求有任何減退,相反認為不應鬆懈,因類似事件隨時可能再發生,法庭有責任強調維持公共秩序的重要性。而涉案非法集結發生在花園行及亞皆老街,屬大規模非法集結。據相關新聞片段,當時旺角地區有其他身穿黑衣的人聚集及投擲燃燒彈,判刑時須與本案情況一同考慮。

被告被捕時有製造燃燒強的裝備

莫官續指,涉案非法集結有約80人參與,期間有人涉及暴力行為,即使用鐳射筆。雖然被告沒有被搜出有鐳射筆,但其身上管有天拿水、布等可製造燃燒彈的裝備,可在可見的將來允許他人用以傷害他人,後果或非常嚴重,判他就兩罪入獄12個月。

案件編號:KCCC303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