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尖沙咀警署外衝突 7男暴動罪成 官指刑責不輕囚36至45月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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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逾千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外結集,並向警署擲汽油彈,一名在警署內的警員被掟中,下肢有二級燒傷,7名在警署外被捕男子,被裁定暴動罪名,另有1男子管有鐳射筆亦裁定藏攻擊性武器罪成。案件今(2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判刑時稱,案發當日的暴動規模不少,雖然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是領導者,若非他們留在現場,令施襲者不致勢軍力弱,或不會如此明目張膽地破壞社會安寧,故認為各被告的刑責並不輕,判7名暴動罪成被告入獄36至45個月,而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的被告,則入獄11個月。

辯方求情時提到案發至今已逾3年,令被告倍感壓力,但林官指,法庭工作繁重,多名被告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定罪,造成時間流逝也難怪人。

1被告只有涉一項管武罪囚11個月

8名被告:馬孝文(25歲)、鄭智健(22歲)、吳柏熹(22歲)、譚煒誠(23歲)、楊梓信(22歲)、陳振華(29歲)、陳嘉(32歲)及林祖童(21歲),全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月,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他人參與暴動。其中鄭智健開審前認罪,判監36個月,林祖童審訊後脫罪,餘下6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包括因管有載著芥末水劑的噴壺的陳嘉,被判囚42至45個月。林祖童雖脫暴動罪,但他藏有鐳射光束裝置,被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1個月。

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警署成示威者目標,警方傍晚拘捕多人。(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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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有逾千人集結

案發當日下午有逾千人在尖沙咀彌敦道一帶結集,他們大多身穿黑色衣物,有頭盔、眼罩及防毒面具等,並佔據行車線,有示威者用水馬堵塞尖沙咀警署正門入口,有人撬磚及敲打地面製造聲響,又用雨傘作遮掩等。有示威者把載滿石塊的手推車推向警署,亦有人手持大橡筋向警署擲石,並有人向警署射鐳射光及投擲汽油彈。警署內一名警員被汽油彈擲中,下肢有5.5%的2級燒傷。

大部份被告在暴動區內被捕

警方多次舉旗及發射催淚彈均未能把示威者驅散,遂展開拘捕行動,除林祖童在警署外200米被截外,其餘被告均在暴動區域內被捕,全部身上有示威者裝備。

案件編號:DCCC 2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