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夏寶龍:將具體問題交國安委決定 中央承擔兜底責任

撰文:林嘉成
出版:更新:

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今早(13日)在一個研討會致辭,談及早前全國人大就《香港國安法》釋法,指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中央負有根本責任,擁有完整的立法權、執法權及司法權。而《國安法》的最大的特點是「雙執行機制」,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中央授權香港承擔維護國安的主要責任,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

夏寶龍指,釋法為解決《國安法》遇到的實際問題,清晰規範了特區層面解決的方式和路徑,將具體問題交給國安委判斷和決定。國安委接受中央監督及問責。釋法清楚地闡明《國安法》立法原意是「將處理有關維護國安具體問題的權力和責任賦予香港特區」,中央充分信任、支持及尊重特區。

中央擁有完整立法、執法及司法權

夏寶龍強調,中央就香港國家安全事務擁有完整立法、執法及司法權,中央透過《國安法》賦予特區維護國安的權力,訂明特區的責任及義務。他說全國人大對《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解釋,令大家更清楚地了解當中含義,明確了特區國安委對國安事務有權有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不予公開,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他說特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干涉國安委的工作,應當尊重並執行特區國安委決定。而第47條列明特首證明書機制,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如果法院沒提出,國安委應當根據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相關情況及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

國安公署對港監督指導 一般案件由特區管轄

夏寶龍指,《國安法》下中央及香港的「雙執行機制」屬創造性,中央設立駐港國安公署,對特區履行維護國安的職責進行監督、指導、協調及支持,並可直接對危害國安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而特區設立國安委等一整套維護國安機構,依法處理具體事務,一般情況下,相關犯罪案件均由特區管轄。兩套執行機制職責分工和案件管轄劃分清晰,同時形成互補、協作和配合關係,共同構成特區維護國安的完整制度及機制,充分體現國安中央事權的屬性。

夏寶龍致辭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