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芳閣謀殺案拆局|疑犯疑逃日本 港日無移交協定 被捕仍可送港

撰文:江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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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涌葵芳閣發生謀殺案,六旬女子疑撞破賊人爆竊,消息指,疑兇在案件曝光前已潛逃日本,港警方已通報國際刑警追緝疑兇下落。

目前,港府與約10個國家有移交逃犯協定,但不包括日本,惟日本與香港在2008年曾簽訂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綜合大律師、行會成員及資深警員分析,即使沒有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涉案人如在當地被捕,仍有機會送回香港調查。

▼3月14日 葵涌葵芳閣發生謀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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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港有移交逃犯協定國家約10個 不包括日本

據律政司的網站資料,撇除與法國已簽訂但未生效的移交逃犯協定,港府按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條例》,曾與19個國家簽訂移交逃犯協定。經歷2019年反修例示威風波、及後國安法生效,多個國家決定暫停相關協定,目前移交逃犯協定仍生效的國家有10個,包括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印度等,當中並不包括日本。

反修例風波自在2019年6月爆發。(資料圖片)

港日2008年簽訂刑事司法協助協定 包括移交被羈押的人

日本雖從未與香港簽訂移交逃犯協定,但雙方在2008年曾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日本國關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這項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當中涵蓋多種協助,包括移交被羈押的人,以提供證供或協助進行偵查、檢控或其他法律程序。

大律師稱若所涉國家拒絕配合協定 或須外交方法處理

陸偉雄指,香港警方可向日本警方提出要求,且提出理據證明疑兇與命案相關,請對方按照之前的法律協助協定提供協助,當疑兇落網便移交香港。不過,陸偉雄坦言,若對方拒絕配合,「咁就無辦法㗎喇。」屆時或要透過外交方法處理,由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磋商處理方法。

陸偉雄:簽訂移交逃犯協定需「你情我願」

他續重提2018年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潛逃回港一事,說明當兩地無法互相配合:「用千般理由都唔成事,殺人咁嚴重嘅罪行,都不了了之。」至於就香港是否應與更多國家簽訂移交逃犯協定,他回應指簽訂移交逃犯協定需「你情我願」,有些兩地法律體制及原則不同,如香港推行「無罪推定原則」,但有些國家則是「一犯法便有罪,你要證明自己無罪」,便會難以啟動相關協定。

葉劉淑儀稱港警方仍可與國際刑警及日警溝通

行政會議召集人兼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則表示,香港雖與日本無移交逃犯協定,但香港仍可與日本警方及國際刑警有合作及溝通,假如疑兇在日本落網,可視乎他有否在日本境內干犯其他罪行,「睇下日本警方有無嘢告佢。」她續指,即使不能即時移交香港,港人在日本逗留的時間有限,逾期即可遣返,「咁佢(日本)到時通知(香港)警方幾時遣返,我哋咪去接佢(疑兇)。」

資深警員:無引渡協議仍可一次性要求將疑犯遣返回原居地

有資深警務人員透露,雖然香港與不少國家並無引渡協議,但通報國際刑警後,仍可以在無協議之下以一次性方式,透過注銷簽證要求他返回原居地。不過,該國是否願意配合港警,例如提供疑犯出入境紀錄、國內行蹤,甚至是注銷簽證等,或需視乎案情嚴重性、政治氣候、外交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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