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藝能工程等3公司涉未提供安全作業裝置 案5月答辯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MIRROR去年7月28日紅館演唱會,懸掛半空的巨型屏幕突然墮下,兩名舞蹈員被擊中,當中阿Mo頸椎嚴重受傷。勞工處經調查後,票控有關處所佔用人及僱主,共涉15張傳票,指稱該些公司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安全工作系統、沒有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以及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等,案件今(27日)在九龍城法院提訊。三間公司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5月25日,屆時案件進行答辯。

三名被告分別為舞館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藝能工程有限公司。除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由律師代表外,另外兩間公司派出代表出庭。

舞館被指未有為李啟言等僱員買保險

控罪介乎於2022年7月18日至8月12日間,地點均為紅館。

其中舞館有限公司被控身為僱主,沒有確保僱員於進行舞蹈綵排及表演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亦沒有於同年7月25和28日發生的兩宗意外,於意外後 14 天內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舞館有限公司亦涉未有就24名僱員,有一份由保險人所發出的有效保險單。而就未有投保的傳票,僱員包括李啟言、張梓峯和羅德智。

協興隆及藝能被指未有確保處所裝置安全

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藝能工程有限公司,被控身為佔用人或負責人,沒有於香港創科媒體有限公司的4名僱員,和舞館有限公司的24名僱員工作時,確保懸吊LED 顯示屏的系統是安全。此外,兩間公司亦被控沒有在涉案兩宗意外,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通知職業安全主任,以及在發生後7天內,以書面向職業安全主任報告該意外。

此外,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另被控2張傳票,指該公司身為僱主,沒有確保其4名僱員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

而傳票指,7月25日意外的傷者為羅德智,7月28日意外的傷者為張梓峯和李啟言(阿Mo)。

案押後以讓辯方審閱文件

控方表示,申請把案件押後至5月25日再訊,待辯方提供法律意見和審閱文件。裁判官則指本案公眾關注度高,要求庭上讀出傳票內容。

舞館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分別被控5、6和4張傳票。

案件編號:KCS1556-1570/2023

▼2022年7月28日 MIRROR演唱會巨型屏幕跌下▼

▼2022年11月11日 MIRROR演唱會調查報告及拘捕行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