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警假帳號曾在戴耀廷帖文留言:等天收 女警稱無印象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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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案,16名不認罪被告的審訊今(15日)午繼續。國安處女警透露,她在國安法實施之後收到指示,要在網上蒐集有關初選的資訊,而她與隊員搜查時會使用一個名為「鄧奇」的Facebook假帳號。辯方盤問時披露該帳號曾在戴的Facebook專頁下留言:「唔犯法都等天收啦你!!!!!」對此女警聲稱:「無印象。」但同意只有警方才會使用帳號,並在法官提問下承認,這言論有機會激發更多言論。

戴耀廷是初選的主要任務

隸屬國安處的女警16117馮小敏供稱,她於2020年7月收到上級訓示,要在網上就35+初選計劃進行各方面搜查,以評估有否違反國安法。當時上級沒有特別提到任何人的名字,只要是任何關於35+初選的資訊都會搜查。她指:「之後一路調查嘅期間,就知道戴耀廷係初選嘅主要任務,所以我哋就著重調查。」

國安處女警馮小敏供稱,警隊所用一個名為「鄧其」的帳戶,曾在戴耀廷一則帖文下留言,但她對該留言沒有印象。(凌子淇攝)

警員帳號曾留下有激發作用的留言

馮在陳志全代表大狀馬維騉盤問下,透露她與隊員在戴的Facebook帳戶截圖時,會使用一個名為「鄧奇」的假帳號。馬指出該帳號曾在戴一則回應中聯辦指初選違法的帖文底下留言:「唔犯法都等天收啦你!!!!!」馮聲稱對這個留言「冇印象」,但同意只有她的警察同袍也可以登入該帳號。法官陳仲衡最後問,該留言會「激起」(provoke)更多人留言?馮同意。

據戴的Facebook,該帖文截止今午仍有一則用字完全相同的留言,但留言的用戶名稱並非「鄧奇」而是「鄧漢其」。(facebook 截圖)

民政專員認曾向8候選人提問

控方之後傳召離島區民政事務專員楊蕙心,為時任新界東區選舉主任。她接受何桂藍代表大律師盤問時,透露她於2020年7月22日收到何的提名表格。同日楊去信何,要求何就其Facebook提問回答兩項問題。除何以外,楊一共向7名新界東民主派候選人去信提問,但她強調沒有考慮候選人背景是否民主派,只會考慮他們的個別言行,能否令人信納該候選人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

楊同意提名無效信由他人草擬

楊其後去信何宣布其提名無效,問及相關信件是否由她撰寫?楊最初僅指:「只可以講係我參考咗法律意見之後發出嘅。」法官李運騰追問,是否代表信件由他人草擬,再由楊簽名作實。楊只是稱:「我唔能夠直接講係定唔係。」因為文件是根據她的決定草擬。此時李運騰顯得不耐煩,表示提問只是想節省法庭時間,而非要指責楊有任何出錯。楊最後同意李的說法。

指何的解釋帶到另一個方向

楊續指,何的回覆雖不同意選舉主任稱她表明會「義無反顧的反對國安法」,就是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根據憲法、一國兩制等落實的法律,但她之後的解釋卻「走咗另外一個方向」,指國安法牴觸基本法、衝擊司法獨立、侵犯港人受基本法保障的各項自由等。楊指出,國安法條文保障居民權利自由,並在維護法治的原則下實施,故認為何的說法不能成立,未能信納她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

民政事務專員楊蕙心作供時承認,考慮陳志全(圖)的參選資格時,沒有考慮其政績。(資料圖片)

法官質疑辯方盤問目的

法官陳慶偉之後要求楊離席,並問辯方提問目的?何的律師解釋,是要指出政府旨在DQ所有民主派人士,何無論如何都會被裁定提名無效。陳慶偉追問,其意思是否指政府有「秘密議程(secret agenda)」要DQ全部民主派人士?辯方指這條問題推論得太遠。陳慶偉直言問題是「完全誤導性(completely misleading)」。

楊承認當時未有考慮陳志全過往政績

馬維騉亦有盤問楊,指她去信陳時只就陳簽署〈墨落無悔〉作提問,未有考慮他在其他公開場合的發言?楊解釋,她當時只是掌握到〈墨〉這份文件,也不會考慮陳過往在立法會的政績。而據楊的書面口供,陳於7月26日回覆其提問,之後陳的提名列作「需時考慮」。港府同月31日宣布選舉延期。

民政事務專員楊蕙心稱她當時只是掌握墨落無悔聲明書這份文件。

16名不認罪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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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被告:吳政亨(44歲)、鄭達鴻(34歲)、楊雪盈(36歲)、彭卓棋(28歲)、何啟明(34歲)、劉偉聰(55歲)、黃碧雲(63歲)、施德來(40歲)、何桂藍(32歲)、陳志全(50歲)、鄒家成(25歲)、林卓廷(45歲)、梁國雄(66歲)、柯耀林(51歲)、李予信(29歲)、余慧明(35歲)。控罪指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31名認罪的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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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13名准保釋的被告,其中10人不認罪。(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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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