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區議員李志宏被指「插水」扮被警推跌 判囚7個月 上訴求減刑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前沙田區議員李志宏涉3年前在銅鑼灣遊行時,「插水」扮遭警員推跌,之後又大聲辱罵警員。他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遭判囚7個月。他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案件今(13日)在高等法院審理。李的代表律師指,不能排除李真心想監察警方執法,認為原審判刑過重。律政司卻回應指,李當時多番侮辱警員,故意挑戰警方,判刑需具阻嚇性。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宣布裁決,期間李准繼續保釋。

上訴人李志宏,案發時為沙田區議員的,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人李志宏認為被判囚7月刑罰太重求減刑。(朱棨新攝)

代表李的律師指,原審裁判官認為李當時的行為,令現場群眾情緒高漲,相當可能演變至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律師認為這兩者之間未必有因果關係,且現場群眾克制,亦沒有敵眾我寡的情況,強調李沒有意圖煽動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律師又指,本案沒有實質破壞社會安寧,同時不能排除上訴人真心想監察警方執法,認為原審判刑過重。

律政司的代表回應指,李當時不斷叫喊,包括曾叫「濫捕」,現場群眾因此叫囂,包括有人回應「濫捕可恥」,認當時並非沒有加據混亂的風險,且李當時情緒激動,多番質問警員他有否犯法。律政司認為李並非想表達不滿,而是想製造混亂。

在判刑方面,律政司認為李阻礙警員執法,故意挑戰警方,而且案發持續約40分鐘。案發時社會氣氛持續緊張,李添煩添亂,且沒有悔意,判刑需具阻嚇性,未有明顯過重。

案件編號:HCMA26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