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前律師委員披露投訴人資料招攬生意 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成

撰文:江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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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在調查一宗貪污案件時,揭發醫委會前業外委員劉慧兒濫用公職,披露一名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及其投訴詳情,為自己招攬事務律師生意謀取私利。劉慧兒今日(28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8月25日判刑,她現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醫委會前業外委員劉慧兒因被裁定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劉慧兒向社區組織協會披露投訴人資料及投訴詳情

廉政公署稱,在調查一宗貪污案件時,揭發醫委會前業外委員劉慧兒濫用公職。現年65歲的劉慧兒本身為事務律師,於2012年1月底至2018年1月底為醫委會其中一名業外委員,她亦不時以義務法律專業人士的身份,為非政府機構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服務。

案情指,一名病人在2015年6月向醫委會投訴一名醫生涉嫌專業失德,投訴其後轉介至醫委會的初步偵訊委員會跟進,而劉慧兒獲委任為該偵委會的其中一位業外委員。她在2017年4月偵委會首次審議該宗投訴前接獲相關材料,包括該病人的聯絡資料,她在同一個月向社協一名社區組織幹事披露該病人的個人資料及其投訴詳情。

劉慧兒獲投訴人聘為代表律師 收58萬律師費

及後,在該社區組織幹事的安排下,劉慧兒於2017年5月底在其辦公室與該病人會面。該病人其後聘用她作代表,向涉事醫生提出民事申索。該病人於2019年5月接獲劉慧兒所屬律師行發出的發票,要求他支付約72萬元,包括逾58萬元須向劉慧兒支付的律師費。

醫委會。(資料圖片)

今判罪成還押懲教署看管 8月25日判刑

廉署指,劉慧兒披露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及其投訴詳情,為自己招攬事務律師生意謀取私利,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

廉署引述法官譚思樂在裁決時稱,劉慧兒作出不當行為,損害公眾利益,並濫用公眾對出任公職者的信任。其不當行為更破壞了醫委會的投訴制度,削弱公眾對該制度的信心。案件押後至8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劉慧兒的精神科及心理報告,她現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廉署也提醒公職人員必須恪守高度誠信,並誠實無私地履行公職,以符合市民大眾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