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警署外衝突 官斥公然挑戰執法 3人暴動罪成囚24至32個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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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深水埗警署外曾發警民衝突,期間有人向警署投擲磚頭等,事後多人被捕。涉案4男3女被控暴動等罪,其中一人開審前改認罪,餘下被告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今(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王詩麗指,本案的嚴重之處是針對警署,屬公然挑戰執法,指警察是法治和秩序的象徵,容忍該等蔑視行為會對法治造成影響,判3名被告囚24至32個月,另外較年輕的4人則判處教導所。

6名受審被告分別為張嘉棟(24歲,學生)、田倬行(29歲,無業)、鄺煒心(20歲,學生)、女學生馬紫妍(19歲)、女學生姚珈瑜(19歲)及17歲女學生,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同案被告顧嘉杰審前承認暴動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

2019年8月29日有示威者在深水埗警署外聚集,警方拘捕多人。(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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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判刑指,涉案暴動發生在人煙稠密的深水埗,歷時29分鐘,由初時的數十人增至後來的150人聚集,期間有示威者在欽州街使用噴漆毀壞物件、堵塞交通、在馬路上飛奔,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

王官續指,本案的嚴重之處是針對警署,示威者案發時使用不同的雷射筆照向警署和警員,屬公然挑戰執法者。王官又指,警察是法治和秩序的象徵,須尊重及保設他們免受虐待,強調容忍該等蔑視行為會對法治造成影響。

王官最後指,涉案暴動範圍不大,時間不長,人數不多,其影響力有限,在同類案件中嚴重性較低。王官考慮到各被告的年紀、背景及求情因素等,判處張嘉棟、田倬行囚32個月;顧嘉杰囚24個月;及相比起其他被告較為年輕的餘下4人則判處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10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