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連番遇警截查求覆核警權 官認為警有合理懷疑 拒批覆核許可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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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西灣河的21歲男子,聲稱數月內在同區的港鐵站,多次被警員截查身份證。他質疑《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中,賦予警員要求他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條文屬違憲,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今(22日)頒判辭,並認為男子聲稱3次遭警查身份證的情況均有理可依,且上訴庭早已討論並裁定有關條文的合法性,認為案件並無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申請人Tsang Ho Ming(譯音:曾浩明,下稱:曾),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

申請人曾浩明(譯音)要求覆核警方截查惖權力,高院拒頒覆核許可。(資料圖片)

聲稱3個月內被截警截查3次

判辭指,曾稱的事件於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地點在西灣河和筲箕灣港鐵站發生。曾聲稱警員在首兩次事件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未有搜身;涉案警員指曾當時形跡可疑,於是截查曾,期間查閱他的身份證和搜身。

用手機拍攝警員搜查過程被警截查

第三次事件發生時,兩名警員正搜查另一男子,期間曾走近並以手機拍攝警員搜查過程。曾突然以手臂遮掩背包,警員因此懷疑曾藏有違禁品,並作出搜查,在他的背包發現兩粒藥丸。曾一度回應是「毒品」,隨即稱只是開玩笑,並解釋藥物是用來醫治鼻敏感。警員根據藥物的外形,認為它們不是毒品,查閱曾的身份證後,亦確認他不是被通緝人士。曾卻指當時拍攝是要監督警員,不同意自己當時的行為屬形跡可疑。

官指相關憲法爭議已曾處理

曾認為《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中,賦予警員要求他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條文屬違憲。惟法官認為其爭議並無勝算,又指相類的憲法爭議已曾處理,上訴庭已確立該些條文的合法性。

3次事件警員均有合理懷疑

此外,曾指案發時未有做出任何引起警員懷疑的行為,認為警員無權根據該些條文查閱其身份證。惟法官認為,首兩次事件中,已有客觀事實讓警員要求曾提供身份證,第三次事件中,警員亦有合理懷疑並要求曾出示身份證,因此拒絕向曾批出覆核許可。

案件編號:HCAL142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