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女子需服藥不宜入教導所 官稱判監是唯一選項囚31.5月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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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2019年10月宣布實施禁蒙面法,翌日灣仔有示威者聚集,多人事後被控暴動罪。其中一名案發時年僅16歲的少女早前承認暴動罪,獲法庭批准索取教導所報告,惟報告指她因患情緒病需服用重劑精神科藥物,不適宜入教導所。案件延至今日(18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梁嘉琪指,報告清楚指出被告沒有能力跟從教導所的訓練,偏離報告建議並不能達至拘留目的,亦不合乎對她個人及社會利益,判監是唯一選項,判她入獄31個月2周。

被告曾令兒(現20歲),早前承認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019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後,多區出現示威及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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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指被告思想單純易受媒體影響

梁官判刑時引述被告的醫療報告,指她8歲時已被診斷有情緒紊亂,就讀中三時因被欺負出現自殺念頭,其後確診焦慮症、恐懼症及持續抑鬱,需求診臨床心理科及服用藥物。被告父親亦在求情信透露,女兒小學起患抑鬱及社交障礙,因思想單純和容易受媒體影響而犯案。

與其他示威者相互支持和鼓勵

梁官續指,本案發生在公共秩序失序之時,當日約有500名示威者參與灣仔區暴動,歷時42分鐘。他們佔據多條行車線,並挖路磚、用路牌等築起路障,亦有焚燒雜物。暴動期間,有示威者使用鑽地車破壞馬路,另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若非警方推進,示威者根本沒有退散跡象。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何時到達暴動範圍,但她與其他示威者亦是互相支持鼓勵的關係。

服藥後未能跟隨教導所訓練

至於法庭早前先後替被告索取兩份教導所報告,均評定她服用的精神科藥物,會出現一系列副作用,包括專注力下降、心悸、有睡意等,使她沒有能力跟隨教導所訓練,例如:密集式步操及其他教育職訓,因此不建議判入教導所。梁官指出,雖然辯方希望法庭偏離報告建議,但報告清楚指出,以被告的醫療及精神狀況而言,判處教導所不能達至拘留目的,亦不符合對她個人及社會的整體利益,故只會考慮判監。考慮到被告年輕,年幼時又被診斷有情緒紊亂,酌情扣減至監禁31個月兩周。

同案另7被告已判刑

同案另涉8名被告,除了一人審訊後獲判無罪,其餘7人被裁定罪成,當中3名案發時未滿21歲的男女獲判入教導所,餘下4人分別判囚50至51個月。

案件編號:DCCC28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