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衝突|4男女暴動罪成判50至51月 3人未滿21歲判教導所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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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全港多區發生衝突,7名男女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成,案件今(26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梁嘉琪指,案發時本港社會秩序處於嚴重失序期,判處3名不足21歲被告入教導所,餘下4人判監50至51個月,其中一名被告認管有無線電收發器則罰款2000元。

其中一名被告案發時13歲

7名被告:謝芷盈(現年26歲)、吳俊傑(20歲)、李苑瑩(25歲)、黃為瀚(35歲)、周貝家(37歲)、男生X(17歲,案發時13歲)及蘇家揚(20歲)。被告經審訊被裁定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019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後,多區出現示威及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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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年輕3人判教導所

另外,李、黃、周及蘇,亦被裁定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男生X因藏有雷射光速裝置,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X及蘇又因管有扳手及噴漆,各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法官判3名未滿21歲的被告:吳俊傑、男生X及蘇入教導所,使用蒙面物品的李、黃及周囚51月,謝入獄50月,她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罰款2千元。

當日有人駕駛鑽地車破壞馬路

梁官判刑時指,案發時本港社會秩序處於嚴重失序期,持續有示威活動,案發當日有逾500名示威者佔據灣仔、銅鑼灣及金鐘路段,為時約42分鐘,令交通受阻,對行人及居民均帶來不便。示威者亦掘起磚塊及以鐵欄等雜物架設路障,並有噴漆塗鴉,及駕駛鑽地車破壞馬路,與警方對峙期時亦有擲汽油彈及使用雷射光照射,警方多次警告並發射34枚催淚彈,示威者仍未散去。

當日下午起有數百人佔領灣仔一帶

案情指,當日下午有數百示威者佔據灣仔軒尼詩一帶,並癱瘓該處交通。下午約 5 時許,身穿深色衣並戴裝備示威者,拆走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鐵欄,並拋磚至馬路建路障。另有示威者在軒尼詩道及史釗域道交界焚燒雜物。

警方到場發射催淚彈驅散,有示威者以雨傘掩護及與警方對峙,並有鑽地車破壞行車路,亦有人用輪胎、大型垃圾桶、路牌等堵路,亦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或反擲催淚彈。警方之後作推進並制服多人,包括案中的7名被告。

案件編號:DCCC 28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