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齊人認兩非禮親女 官稱不乏性生活仍性侵 斥禽獸不如囚4年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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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齊人之福的肉類分割員,承認向情婦所生的女兒兩度施淫,包括以下體磨擦女兒私處,又曾把手伸入女兒內褲,有次其兒子更在現場。女兒受侵犯時僅7至11歲,她多年後向社工傾訴時揭發事件。現已62歲的切肉員,早前承認兩項非禮,案件今(1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雅茵斥被告膽大妄為,在性生活並無不足的情況下,為女兒洗澡等簡單事也會起性衝動,認為被告未有坦誠交代其犯罪原因,指他悔意不足,行為禽獸不如,判他入獄4年。

被告以「YHK」作代號,62歲,報稱肉類分割員。他承認於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某日,在粉嶺近海聯廣場某單位非禮女童X;及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某日,在粉嶺御庭軒某單位非禮女童X。X於首項控罪時,約7至8歲;她於第二項控罪時,約8至11歲。

被告YHK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非禮罪,被判入獄4年。(資料圖片)

與妻結婚30年同時與事主母婚外情逾20年

法官引述被告心理報告指,被告與妻子結婚三十多年,另與X母發展婚外情約二十多年,直到被告因本案被捕才中止。由於被告未向心理專家披露其犯案詳情,又藉詞記憶模糊,報告在有限資料下評估被告重犯機會低。

官質疑性生活無不足為何對女兒有性衝動

此外,報告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孌童癖。惟法官質疑被告既無孌童癖,性生活又無不足之處,為何只是替女兒洗澡如此簡單的事,會引起被告的性衝動,斥被告悔意未充分,未能坦誠其犯案原因,從而對症下藥。

X對父親有未能化解的憤恨

法官另引述創傷報告指,X案發時只有7至11歲,正值心靈脆弱的年紀,易因被非禮而造成長期心理困擾,以致後來出現行為偏差。報告顯示,X對父親有未能化解的憤恨,對異性同學亦有戒心。

官斥被告自私無比

另外,報告又指X在被問及對父親有何期望時,她稱知道母親想父親獲輕判。法官斥X此種將母親期望放在優先的扭曲想法,是由被告自私無比的行為引致。報告另指,X一直否認受事件困擾,表現得與被告完全情緒分割,情況非常不尋常。

一再重犯未覺自己有錯

法官另指,被告以下體磨擦X私處的行為,與性行為只是一線之差,斥被告為一己私慾而將X視為洩慾工具,行為噁心。被告多年後再犯,並用同一方法紓緩自己的壓力,更是一錯再錯,可見其不認為自己有錯。

被告有使用一定暴力

法官認為被告犯案雖沒有周詳計劃,但有一定預謀,且牽涉暴力行為。被告在第一次犯案時,明明是要為X洗澡,卻將她抱入睡房,目的是方便其性侵,他將僅8歲的X推在床上,毫無疑問是暴力行為;第二次犯案時,被告要求和女兒一起蓋被子,其目是不想讓兒子見到其行為。他在X反抗下,仍強行指插X私處,必然會令X不適,同屬使用暴力。

兒子在場犯案岡顧或會造成的影響

法官最後指,因為被告禽獸不如的行為,令X失去父親的關心。被告先是在沒有衣物阻隔下,以其性器官接觸X的私處,先不論被告有否性病,當中有傳播疾病的風險,後來更變本加厲,在與兒子在同一沙發下仍侵犯X,行為膽大妄為,完全不怕被兒子發現會對其造成何等倫理及心理影響。考慮到以上種種情況,判被告入獄4年。

案件編號:DCCC 102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