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米華案|周焯華改判加重清洗黑錢罪 眾犯須付澳政府255億收益

撰文:韋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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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初級法院今年1月18日裁定太陽城集團創辦人、綽號「洗米華」周焯華162項罪名成立,判監18年,並因詐騙罪成須向澳門政府及六博企支付賠償金共約86億元。周焯華等被告2月初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檢察院也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中級法院於周四(19日)就作出裁決,截定周焯華等人詐騙罪不成立,毋須支付巨額賠償金;但改判加重清洗黑錢罪罪成,仍然維持18年刑期處罰。集團在經營「賭底面」、「電投、網投」等博彩活動,以及在洗黑錢上獲得的不正當利益,法庭判處周焯華及多名嫌犯以連帶方式向澳門政府支付相關非法收益的總和,金額約255億港元,較之前兩倍。

周焯華等人與檢察院均提出上訴

周焯華被控涉嫌創立及指揮犯罪集團、清洗黑錢及非法賭博等共289項罪名,澳門法院今年1月18日裁定周焯華創立及領導犯罪集團、不法經營賭博等合共162項罪名成立,判監18年。法院同時判處太陽城犯罪集團成員,向政府賠償逾65億元,並須向六間博企合共賠償21.43億元。周焯華等人在2月提出上訴,檢察院也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撤銷詐騙罪成立 毋須賠償澳門政及博企

澳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周五(20日)晚上公布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裁定,各被判嫌犯仍可就上述裁定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裁定重點如下:

.裁定檢察院、第一嫌犯周焯華與其他七人針對原審判決的上訴由均僅部份成立;另兩嫌犯針對原審判決的上訴理由完全不成立。

.維持原審法庭就第一嫌犯周焯華與其他七人各自觸犯黑社會罪的有罪認定裁判和相關量刑決定。

.改判第一嫌犯周焯華與第八嫌犯王柏齡是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第2/2006號法律現行文本第3條第1款、第2款和第4條第(一)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清洗黑錢罪,分別判處8年和6年徒刑。

.基於《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對詐騙罪的定義,將原審法庭既證事實中凡涉及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賭底面」活動使澳門特區和博企受欺騙和蒙受損失的事實不視為既證事實,因而改判第一嫌犯周焯華與其他六人均沒有觸犯原審法庭裁定的詐騙罪(不論是既遂或未遂),各人無需向澳門特區和案中六間博企支付任何因詐騙罪衍生的賠償金。

維持判處周焯華18年徒刑

.在不更改原審法庭在黑社會罪、涉及「賭底面」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和涉及「電投、網投」的在許可地方以外不法經營賭博罪對相關嫌犯的量刑決定下,對以下嫌犯觸犯的各項罪名予以數罪並罰,分別科處如下單一刑罰:

第一嫌犯周焯華18年徒刑;

第二嫌犯司徒志豪10年徒刑;

第三嫌犯張一平10年徒刑;

第四嫌犯馬天倫12年6個月徒刑;

第五嫌犯張志堅12年6個月徒刑;

第六嫌犯周振熙12年6個月徒刑;

第七嫌犯盧石峰12年3個月徒刑;

第八嫌犯王柏齡12年6個月徒刑;

第十一嫌犯梁樹榮9年徒刑。

▼2021年11月27日 周焯華被澳門司警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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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賭底面」及「電投、網投」等收益全需交政府

不過法院指因案中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經營「賭底面」活動上賺取了176.6億(17,660,490,937.65)港元和在經營「電投、網投」博彩活動上至少賺取了72.1億(7,213,794,838)港元的不正當利益,以及第一嫌犯周焯華、第八嫌犯王柏齡和第九嫌犯張寧寧在清洗黑錢方面至少為太陽城集團獲取了6.17億(616,974,300)港元和0.17億(17,039,288)元人民幣的利潤,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職權判處第一嫌犯周焯華、第二嫌犯司徒志豪、第三嫌犯張一平、第四嫌犯馬天倫、第五嫌犯張志堅、第六嫌犯周振熙、第七嫌犯盧石峰、第八嫌犯王柏齡和第十一嫌犯梁樹榮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區支付上述各筆非法收益的總和金額,即合共約255億港元。

判決指原審法庭既證事實(尤其是第11、第40和第41點既證事實)所提及的多間由第一嫌犯周焯華操控的「賭底面」公司的組成人士,亦須與周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區支付上述涉及經營「賭底面」活動的犯罪所得金額,即176.6億港元。

周焯華經濟擔保和預防性假扣押上訴理由不成立

裁定第一嫌犯周焯華針對經濟擔保和預防性假扣押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並以局部有別於原審法庭的理由,維持原審法庭於2023年4月13日命令第一嫌犯周焯華提供不少於65億港元的經濟擔保和對檢察院在報告書中所列的銀行帳戶、第一嫌犯周焯華和Sawalana Limited在英國倫敦持有的不動產進行預防性假扣押的決定。

▼2021年11月26日溫州公安通報▼

重溫「洗米華」周焯華在審訊期間也屢爆金句:

我不賭錢,賭枱嘢唔太識。
「洗米華」周焯華
只是靠一個Excel報表就可指控229項罪名。
「洗米華」周焯華
我唔知道點解會變成犯罪集團或者黑社會。
「洗米華」周焯華
我唔知道點解會變成犯罪集團或者黑社會。
「洗米華」周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