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八號風球將懸掛 打工仔可早放工?即睇相關守則解說

撰文:霍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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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颱風韋帕風勢影響,天文台於今晨(7月31日)宣佈考慮於中午至下午二時改發八號烈風或暴風信號,這是否代表正在上班的打工仔可立即放工回家?倘若及後時間改發三號強風信號的話,返夜班的打工仔又是否要立即出發上班?
勞工處於今年六月公布了最新版本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打工仔不妨在這個時候溫故知新!

僱主應在安全情況下,按工作安排讓非必要的人員分批提早下班。﹙江智騫攝﹚

勞工處於今年六月公布新修訂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表示在超強颱風的惡劣天氣下,政府可因應需要公布「極端情況」,並建議僱員在八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兩小時應留在原地,而不是立即啟程上班。勞工處提醒僱主,在風季來臨前,應盡早就惡劣天氣下的上班、下班及復工安排諮詢僱員。

不過得留意,此守則不具任何法律約束力,僱主可自行選擇是否跟隨,守則亦列明僱主應考慮參考指引及相關法例,並按照機構的業務運作、相關工作,以及僱員需要,共同制定適切及具彈性的工作安排。

惡劣天氣警告生效前的注意事項

颱風襲港期間,天文台會因應風力強度發出警告信號。天文台一般會在八號颱風警告前兩小時之內發出預警,讓僱主有充裕時間,按行業或機構的實際情況,提早讓僱員分批下班,以保障他們的安全和緩和交通擁擠。

以下為相關守則指引:

應在安全情況下,按工作安排讓非必要的人員分批提早下班;

僱主應盡早確切評估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黑色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 生效期間,是否需要僱員當值(必要人員)。如有需求,應就交通及薪津等 預早作好安排;

僱主評估必要人員的需求時,應考慮有關僱員的安全,包括其在惡劣天氣下 從居住地點往返工作地點的可行性等;亦應按行業性質、機構運作需要及服 務的逼切性,在顧及人力需求、人事編制及僱員個別的情況下,只要求絕對 必需的人員在惡劣天氣下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上班,盡量將在惡劣天氣 情況下當值的必要人員人數減至最少,並預早通知有關僱員;

對於須在惡劣天氣下當值的必要人員,須預先與他們商討當值安排及應變措施;及就他們的交通、安全、膳食、休息地點等作出安排;

為工作地點進行安全評估及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並提供安全庇護所或構築物,保護在惡劣天氣下工作的僱員不受強風、雷暴和暴雨的影響,時刻以僱 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

除與僱員訂明惡劣天氣的工作安排外,僱主亦應制定安全計劃和緊急應變計劃,例如為須在上述情況工作的僱員安排緊急撤離路徑、安全庇護所、急救 設備、食物、飲用水和支援,以及為在戶外或偏遠地區工作的僱員發放天氣及安全資訊等;

僱主須制定惡劣天氣下工作之安全工作系統 ,及向他們提供進行工作所需 的設備如通訊系統和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

制定訓練計劃,培訓員工有關惡劣天氣下的危險和相關的安全措施。

僱主應以僱員安全為先,盡早分批下班,以免出現以下狼狽情況:﹙按圖了解﹚

僱主應盡早確切評估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黑色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 生效期間,是否需要僱員當值(必要人員)。如有需求,應就交通及薪津等 預早作好安排。﹙吳鍾坤攝﹚

惡劣天氣警告取消後的注意事項

另外,當天文台取消惡劣天氣警告後,守則亦建議僱主及僱員可按情況作以下安排:

除工作地點外,僱主亦應考慮僱員往返工作途中的情況。如僱員在八號颱風 警告、黑色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取消後遇到實際困難,例如個別地區的 道路或公共交通服務未能即時恢復,僱主應讓他們可暫時毋須復工;

在颱風或暴雨過後,如工作地點受惡劣天氣破壞而有潛在的安全風險(例如 外牆、窗戶受損等),僱主應立即進行安全檢查,準備及採取合適的安全措施,才安排僱員返回地點,確保他們的安全;

評估惡劣天氣對工作地點所做成的影響,除相關維修人員外,禁止任何人士 進入仍有危險的工作地點。如僱主須安排必要人員前往具潛在風險的環境工作,他們必須確保工作危險因素受到適當的控制,提供適當的安全措施和個人防護裝備(例如安全帽連帽帶、雨衣、防水安全靴等),以及在合理切實 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危險程度減至最低;

留意天氣報告,保持高度警覺,防範雷暴、暴雨和颱風在警告取消或改掛較低警告信號後,仍持續影響工作安全;

惡劣天氣過後,起重機械、棚架、吊船、電力設備及其他裝置,須經由合資 格檢驗員 / 合資格人士詳細檢驗後,證明該等機械 / 設備 / 構築物均在安全操作狀態後,方可恢復操作或使用。

僱主唔畀走 有冇犯法?

由於此守則不具法律約束力,僱主應自行選擇是否跟隨,所以有些機構未能以僱員安全為優先,更稱:「天文台是發出預警考慮改掛,並不是正式改掛,故大家不可以走。」雖然這沒有觸犯勞工法例,然而,若員工在下班中途出意外受傷,這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嗎?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 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僱主必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想詳細了解《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可參閱勞工處的「僱員補償條例簡介」

各位打工仔,要清楚自己的權利,合理地向公司爭取並保障自己的安全!回家的路上要小心。

﹙資料來源: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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