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僱主可否要求僱員放無薪假? 必須「你情我願」?

撰文:霍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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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訂《逃犯條例》風波延續兩個多月仍未平息,社會不僅多番出現分裂與矛盾,連帶經驗亦受到影響。日前有傳香港多間酒店因皆有意要求僱員放無薪假以減省開支,其實在這情況下,打工仔可否拒絕接受公司這個安排?就這個疑問,不妨查看勞工法例有沒有相關解說。

除了洲際酒店,長實旗下的10間酒店亦要求員工於本月放無薪假。(洲際酒店官網截圖)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曾於八月初時表示,自《逃犯條例》於六月開始起風波後,訪港旅客由七月首周微跌1.5%起,至八月首周時已擴大至31%,跌幅劇烈,旅遊業界亦推測八月及九月預訂來港的數字會顯著下調。此外,日本、台灣及韓國等20多個國家或地區亦已發出不同程度的旅遊警示,澳洲甚至在8月6日時已對香港的旅遊警示提升至「高度警戒」(high degree of caution),可見旅遊業在過去兩個月受到的影響並不輕。

憂業界現無薪假潮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曾於八月初時表示,訪港旅客由六月開始計算,至八月首周時已減少了31%,跌幅劇烈,旅遊業界亦推測八月及九月預訂來港的數字會顯著下調。訪港旅客數字大減,酒店的業務自然首當其衝受到影響,日前更有傳包括洲際酒店及長實旗下十間酒店要求員工在這段經濟不景的時間申放年假或無薪假,以削減成本,跟公司共渡時艱。

雖然有關酒店並未對傳媒作出回應,但有傳部份資方見員工情緒出現反彈,因此已暫緩這安排,改為建議員工先以「清大假」方式放假,但亦有工會擔憂旅遊業及零售業業界將出現僱主要求僱員放無薪假的風氣。

員工可否拒絕放無薪假?

企業要求僱員放無薪假,或可一解公司經營壓力的燃眉之急,但在僱員立場,明明不想放假卻又不得不放,甚至是放取不會獲得薪金的無薪假,做法是否恰當?公司如這樣做的話,有觸犯《僱傭條例》嗎?

翻查香港《僱傭條例》,勞工處只有一項比較模稜兩可的指引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至於僱主是否有權要求僱員放取無薪假,或僱員是否有權要求申取無薪假,法例上是沒有任何指引,因此相關安排是否可行,最終需要視乎勞資雙方彼此的協議作決定,亦即是說,僱主如單方面要求僱員放無薪假,其實是有可能觸犯法例的。倘若打工仔遇上公司這方面的要求,建議可先向勞工處查詢,以確保自身的僱傭權益獲保障。

無論是僱主或是僱員,如欲提出申放無薪假的要求,均要獲得雙方協商及同意才行。(GettyImages/視覺中國)

長期無薪假或構成停工

順道一提,倘若僱員被要求放無薪假的時間跨度達到一定的數量,僱員便可以被視作停工論,不僅可要求僱主解除合約,更可以索取相關賠償。相關的法例指引如下: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 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一旦停工成立,可視僱主解僱僱員,僱員有權向僱主追討解僱補償。包括: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代通知金、未放取或按比例的年假薪酬等。不過得留意,若僱員是自行辭職,便會失去獲得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65歲因年老辭職除外)的權利。

﹙資料來源: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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