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測試30款發聲發光玩具 多款電池室未達安全標準兒童或誤吞
消委會測試市面上30款發聲發光玩具,參考相關歐洲安全標準,從機械及物理性能、電氣安全,以及產品標示和警告字句等方面,檢視玩具的安全表現。測試結果發現,部分樣本在音量安全、電池室設計及標示資料等方面未能完全符合相關安全標準。消委會亦提供10大玩具選購及使用貼士,家長可參考。
過往歐洲不時出現具備發聲及/或發光功能的電玩具的召回個案,當中涉及的安全問題包括:玩具在使用或受撞擊後,細小部件鬆脫,增加幼童誤吞及哽塞的風險;部分電池室設計欠妥善,電池容易被兒童接觸;亦有個別玩具的聲壓水平過高,或對兒童聽力造成不良影響。
測試30款有發聲或發光功能電玩具
香港消委會揀選了30款在本港市面有售的聲光玩具樣本,並參考相關歐洲安全標準,從機械及物理性能、電氣安全,以及產品標示和警告字句等方面,檢視其安全表現。測試結果發現,部分樣本在音量安全、電池室設計及標示資料等方面未能完全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有改善空間。
測試涵蓋30款具備發聲及/或發光功能,並以乾電池驅動的電玩具,款式包括手提電話、電子琴、對講機、寵物小狗、手槍、火車等,售價介乎$28至$399。
樣本主要購自玩具零售店、百貨公司及兒童用品店。全部樣本均可發出聲響或音樂,當中22款同時具備發光功能。消委會將30款樣本劃分為5種類別:近耳玩具、手持玩具、具語音功能的手持玩具、桌面玩具、具語音功能的桌面玩具。
消委會委託獨立實驗室參考歐洲玩具安全標準及電玩具安全標準,對各樣本進行機械和物理性能測試,以及電氣安全性能測試。
電氣安全性能測試
30 款樣本中,22 款通過該標準中的相關電氣安全要求。餘下 8 款則在電池室結構方面未能符合標準要求,或會增加兒童接觸電池的潛在風險。
電池室測試
電玩具的電池室須能保持緊閉狀態,以防電池外露而被兒童接觸。目的是為了避免兒童取出電池後誤吞,導致窒息或化學灼傷,同時亦確保一旦電池在電池室內發生漏液情況,兒童不會因接觸電池液,而對皮膚和眼睛造成嚴重刺激,甚至引致化學灼傷。
採用AA或AAA電池的玩具樣本,標準規定須在電池室蓋已鎖緊的情況下進行拉力測試及跌落測試,以模擬兒童在玩耍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用力拉扯、投擲等情況。完成相關測試後,電池室須保持關閉狀態,且內部電池不得被接觸到。
測試結果發現,樣本TT5及TT12在拉力及/或跌落測試後,其電池室打開,電池外露並可被接觸,未能符合相關安全要求;至於採用LR44電池(俗稱「鈕扣電池」)的玩具樣本,在電池室蓋鎖緊的情況下進行相關的測試後,所有樣本均符合標準的相關要求。
此外,不論玩具採用哪一類型電池,若電池室蓋以螺絲固定,標準規定在電池室蓋打開的情況下,對該螺絲於不同方向施加20牛頓(Newton)的力並維持 10秒。完成後,螺絲不應從電池室蓋上脫落或完全分離,以避免在更換電池時,螺絲因容易與電池室蓋分離而遺失,導致電池室蓋無法妥善固定,增加兒童接觸玩具內的電池的風險。
測試結果顯示,1款採用「鈕扣電池」的玩具樣本(CT3)及6款採用「AA 或 AAA 電池」的樣本(HT2、HT4、TT10、TT11、TT12 及 TV1),其電池室蓋螺絲在測試後與電池室蓋分離,未能符合相關要求。
玩具標示適用年齡
實驗室根據樣本的結構、設計特點和建議玩法,參考歐洲等地就玩具適用年齡的判定指引,評估各樣本的適用年齡組別,其後與產品所標示的適用年齡進行比對。結果顯示,全部樣本經評估後的適用年齡組別均與其標示相符,整體情況理想。
機械和物理性能測試
測試參考歐洲玩具安全標準,檢視樣本在結構、機械和物理性能方面的安全程度,包括在正常使用及合理預見的濫用情況下,樣本是否含有可被兒童誤吞或導致窒息的小部件、是否存有可能造成刺傷或割傷風險的尖點或銳利邊緣、以及其發出的聲響是否符合相關安全要求等。
測試結果顯示,30款樣本中,29款通過相關要求和測試。餘下的1款則在音量安全方面未能符合標準要求,或會增加兒童使用時損害聽覺的風險。
音量安全
不少玩具設有音樂、聲效或語音播放功能以提升趣味。然而,兒童的聽覺系統尚在發展階段,對聲音刺激較為敏感。若玩具在使用時發出過高聲響,特別是在長時間玩耍或將玩具貼近耳朵的情況下,可能會引致不適,甚至對兒童的聽力構成影響。
鑑於不同類型的玩具,其設計、玩法及使用時,兒童耳部與玩具的距離各有差異,EN71-1 標準中,亦按玩具的結構、預期使用情況以及持續發聲時間,將發聲玩具分為不同類別及風險級別,並為各類別訂定相應的聲音輸出安全限值。
測試結果顯示,樣本TV1在音樂模式下,於50厘米距離量得的分貝,超出桌面玩具第 1 風險級別所訂定的80分貝上限。
此外,這款玩具隨附一枝咪高風,供玩者於彈奏或聆聽音樂時唱歌。在語音模式下量得的分貝,同樣超出語音玩具第1風險級別的 80 分貝限值,未能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光學安全
若樣本具備發光功能,技術人員會按標準要求,量度其發光部件的亮度及光輻射水平,以評估樣本在正常及合理預見的使用情況下,是否對兒童視力或使用安全構成潛在風險。
測試結果顯示,22 款具備發光功能的樣本,其發光部件量得的亮度及光輻射水平均符合標準的要求,表現令人滿意。
標示及警告字句
測試亦檢視各樣本及其包裝上的標示資料及警告字句是否清晰、完整和適當。
檢視結果顯示,樣本 CT3、CT5、HT2、HT3、HV4、TT6、TT9及TV1欠缺
部分警告字句。
此外,根據規定,如玩具產品具有會產生閃光的發光功能,須清楚標示該功能可能引發光敏性癲癇的潛在風險。檢視發現,樣本CT5、TT1及TT11具備閃光功能,惟該等產品卻未有按標準作出相關警告標示。
另一方面,樣本CT1、CT2、CT3、TT12、TT13、TV1 TV3標示的使用說明及警告字句有部分或全部未有同時提供中文及英文版本、使用說明及警告字句的英文版本未有清晰顯示,例如被貼紙遮蓋等。
另外,根據《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的規定,玩具產品須在顯眼處清楚標示:(1)產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及處置的中英文警告;及(2)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的全名、商標或其他識別標記,並列明其在本港的地址。
惟檢視結果顯示,樣本CT3、TT12、TT13 及 TV1未有提供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的全名及/或在本港的地址,未能符合相關條例的規定。
10大貼士安全選購及使用玩具
1.留意產品標示的適用年齡,並按兒童實際年齡選購。
2.購買前應仔細檢視產品及包裝上的安全標示和警告字句,尤其是更換電池的資訊,並確保內容清晰、完整。
3.兒童每次使用玩具前,應先檢查玩具,確保沒有容易鬆脫的細小部件、尖銳邊緣或尖點等風險。
4.應按照產品說明及警告指示使用玩具,並避免讓兒童長時間把發聲玩具貼近耳朵把玩,以減低兒童聽力受損的風險。
5.使用發聲玩具時,宜控制音量(如可調校)及玩樂時間,如發現音量過大或令兒童感到不適,應立即停止使用。
6.若玩具設有閃光或快速變換燈光效果,應留意其可能引發不適反應,並避免讓兒童長時間直視發光部件。
7.對於使用電池或充電池的玩具,家長應負責安裝、更換及充電,並確保電池室已妥善固定,防止兒童自行打開。
8.用盡或損壞的電池應立即取出並妥善棄置,切勿讓兒童接觸或把玩電池;如懷疑兒童誤吞電池,應即時求醫。
9.如一段時間內不會使用玩具,應將電池取出。
10.存放玩具及電池時,應遠離熱源及潮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