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火人|夫婦涉現場講粗口脫罪 控方上訴得直 發還重新考慮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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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於2019年11月發生火燒人事件,一名地盤工追截黑衣示威者時,在天橋與群眾爭執,被潑燃料及點火。在場涉以粗口指罵地盤工的夫婦,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指原審裁判官未考慮夫婦的說話或令事主使用暴力,或令持相反意見的人對事主使用暴力。高等法院法官聽取陳詞後,今(9日)批准上訴。案件將發還原審裁判官,根據高等法院法官裁定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兩人是否有罪,期間兩被告需各交出1000元保釋金,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亦不可離港。

女被告陳海雲及男被告鄺耀文,原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公眾秩序行為。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今裁定,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涉案事主相當可能,對在場的任何人使用或威脅使用任何非法武力;原審裁判官亦未有考慮其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任何非法武力。法官裁定,原審裁判官的裁斷屬有悖常理。

案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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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觀者反應似相當可能出現動武情況

張官在判辭指,兩名被告作出喧嘩行為前,事主已和他人發生肢體碰撞。他曾拉著一名在場人士的衣領,亦和他人對罵,期間使用粗言穢語。此外,有在場人士勸喻事主:「講還講,唔好郁手。」明顯旁人認為他相當可能出手動武。

當時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峰期

張官又稱,案發時期正是反修例事件的高峰期,因政見不同而引發不少衝突。事主因為追黑衣人才跑至涉案的天橋。原審裁判官考慮事主是否相當可能對在場人士使用武力時,應考慮當時的社會環境。

兩被告行為似火上加油

張官又不認同原審裁判官指在場人士「克制和動口不動手」,反認為在場和事主對罵的人,都情緒高漲。兩被告的喧譁行為則是「火上加油」,相當可能導致事主和其他在場人使用非法武力,和破壞社會安寧。張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因法律上的錯誤而判兩被告罪名不成立,因此批准律政司的上訴。

案件編號:HCMA22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