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1.89億 重慶政法委原書記陸克華一審被判死緩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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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重慶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陸克華受賄罪成,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陸克華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4年,陸克華利用擔任原建設部房地產業司市場管理處處長、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主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司長、副部長,重慶市政府副市長,重慶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重慶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評審、資質審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9億餘元。
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陸克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陸克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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