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30年貪污超22億 南京經開區前官員楊有林6罪並罰判死刑

撰文: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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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新聞報道,7月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有林受賄、貪污、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洗錢案。以受賄罪判處楊有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楊有林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除受賄罪外,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楊有林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對追繳在案的楊有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份繼續追繳。

南京經開區前官員楊有林6罪並罰判死刑。(央視新聞)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被告人楊有林利用在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任職之便,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企業經營、土地出讓、資金周轉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14億餘元。

2014年至2016年,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騙取財政資金人民幣1200萬元。2005年至2023年,楊有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500萬餘元。2001年至2002年,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市江寧區建設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兩次挪用該局下轄國有公司的資金共計人民幣1500萬元,用於他人從事經營活動。

南京經開區前官員楊有林6罪並罰判死刑。(人民日報)

除貪污行賄外,2003年至2009年,楊有林擔任南京市江寧區建設局局長,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安排土地拆遷建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違規退返土地出讓金,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人民幣2300萬元。2023年,楊有林通過向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出借資金的方式,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100萬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有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洗錢罪,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楊有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雖然楊有林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