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不是免罪金牌! 內地12歲至14歲嚴重暴力犯罪將依法追究刑責

撰文: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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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頻發,熱播韓劇《鐵拳教育》、以及內地各類青少年惡性犯罪的新聞都引起民眾對「少年法保護了誰」及「刑罰威懾力不足」的熱烈討論。

針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界限與懲治機制,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與公安部近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準追訴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共15條,進一步明確12至14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核準追訴標準及「情節惡劣」認定條件,強調符合條件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廳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依法核準追訴充分表明「年齡不是免罪金牌」。

(《鐵拳教育》劇照)

內地自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將刑事責任年齡有條件下修至12歲,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者,若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檢核準追訴的,應負刑事責任。2024年備受關注的邯鄲初中生殺害同學埋屍案,便曾以此條文進行司法實踐。

此次兩部門發布的《規定》共15條,重點解決司法實務中的操作難題,尤其針對過往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究竟是指具體罪名還是犯罪行為的爭議,《規定》將其進一步明確界定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避免因罪名認定障礙導致重大暴力犯罪無法依法追責。

內地校園暴力頻生。(新華網)

據《紅星新聞》報道,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分析,認定「情節惡劣」時不能僅看犯罪結果,而須結合犯罪原因、動機、手段、對象、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及社會影響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判斷。若屬共同犯罪,則應依各參與人的地位及作用,分別判斷是否符合「情節惡劣」。

在辦案程序方面,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楊曉表示,新規解決了核準追訴前能否採取強制措施的實務關切。《規定》明確在最高檢作出核準追訴決定前,公安機關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包括逮捕,防止犯罪嫌疑人在等待核準期間逃脫。

同時,《規定》增加了年齡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以及犯罪嫌疑人成長經歷、家庭情況、性格特點、犯罪原因、監護教育及被害人家屬意見等應查明事項,並明定檢察院辦理此類案件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

(《少年法庭》劇照)

在審理流程上,《規定》建立由同級檢察院受理、逐級審查呈報,最終由最高檢作出決定的機制,並明定未經最高檢核準追訴不得提起公訴。苑寧寧認為,這項門檻有助於統一全國執法司法標準,確保追訴決定建立在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的基礎上,防止追訴標準過寬或過窄。

加害者被害者皆為未成年人 貫徹「雙向保護」

此外,《規定》強調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與「雙向保護」原則。苑寧寧指出,低齡犯罪案件中,加害人與被害人往往同為未成年人,《規定》既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訊問時法定代理人到場等訴訟權利,也要求加強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與司法救助,避免司法保護「顧此失彼」。

對於最高檢決定不予核準追訴的案件,《規定》明定檢察機關可依案件情況,建議有關機關依法將涉案未成年人送入專門矯治教育場所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避免「一放了之」。

中國農業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薛鐵成表示,此次出台新規主要源於社會對公平正義訴求強烈,加上此前原則性立法缺乏配套細則、部門銜接不暢等問題。他強調,新規明確了「極其審慎、例外適用」的定位,僅針對極少數惡性案件啟動追訴,既回應了公眾對法律威懾力的期待,也堅持了「非刑罰矯治優先、刑事追訴例外」的治理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