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少女遭強姦12天後跳樓亡 曾向朋友傾訴反被懷疑 男賠錢免入獄

撰文:聯合新聞網
出版:更新:

台灣新北一名16歲少女去年5月遭18歲的謝姓男子性侵,向朋友訴苦又被指指點點,12天後在板橋跳樓輕生。
少女家長指控謝男行為導致女兒想不開,新北地檢署調查證據認為性侵與輕生沒有必然性的因果關係,最後以強制性交罪起訴。
新北地院審理後,考量謝男犯案時剛滿18歲,沒有前科,犯後坦承且已賠償家屬達成和解,最後判他2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全案可上訴。

據調查,少女去年5月10日晚間跟著學姐和朋友到謝男家玩,其間一度跟謝男在房間獨處,所以讓對方有機可乘。她雖然拒絕抵抗,但還是被對方得逞,同月22日就跳樓輕生;事發當晚,Facebook即流傳一段謝男遭人痛毆(傷害部分未提告)的影片,畫面中,謝男自承「只用下半身思考,犯了強姦別人,害死一條人命」等語,引發網友熱議,少女的家屬也對他提出告訴。

被告曾自承「強姦別人,害死一條人命」。(VCG)

偵訊時,謝男坦承性侵,檢方訊後依法起訴。但謝男遭控少女因性侵羞忿而自殺部分,檢方調查事件發生後,少女仍搭謝男的機車出門,與謝和其他朋友一起晚餐,當下並無憤怒情況,而且少女跟朋友提及此事時,態度是想和謝理論,討回公道,過程未見羞憤自殺念頭。

此外,少女遭性侵後,曾被友人懷疑過是否真實,雙方還為此事發生爭執,其中夾雜許多情緒,因此難認定輕生動機一定是謝男性侵導致;檢方起訴後,另以謝男沒有前科,事後坦承犯行,素行良好,而且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建請法院從輕量刑、減刑和諭知緩刑,以勵自新。

新北地院審酌謝男案發時剛滿18歲,一時衝動犯錯,犯後已坦承犯行,也賠償400萬台幣(約102萬港元)與家屬達成和解,另外,家屬對於給予謝男緩刑也無意見,因此判他2年徒刑,緩刑4年,另需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動和4小時性別平等教育。全案可上訴。

【本文獲「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