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沾衣引靜電起火致司機重傷殘 油站被判擔責80%上訴稱無過錯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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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名司機在油站入油時,因工作人員操作失誤致油槍噴油,其衣物沾上汽油後因靜電起火,導致他全身49%燒傷,雙手殘疾。法院一審判定涉事油站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且工作人員處置失當,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但油站方上訴表示「不存在任何過錯」。目前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序。

衣物沾上汽油後突然起火?

《大河報》報道,35歲的陳剛(化名)在上海閔行區一油站加油時,因工作人員操作失誤,汽油噴淋至其衣褲上,隨後駕車途中因衣物產生靜電引發起火,致其重度燒傷。

油站的閉路電視紀錄顯示,工作人員操作油槍向車輛入油,油槍兩度跳槍,陳剛後來接手入油。期間,工作人員站在車旁等待。入油完成後,陳剛將油槍拔出油箱欲交還給工作人員時,油槍有油溢出並灑至地面,他其後駕車離開。

閉路電視拍攝到陳剛在油站入油的全過程。(大河報)

家屬稱,當時有汽油噴灑在陳剛的衣褲上,但工作人員僅稱「回家洗洗就好了」,未有採取任何應急處理措施。陳剛駕車離開約10分鐘後,衣物產生靜電引發火災致身體燒傷,車輛車廂內飾、主駕駛座椅被燒損。經送院治療,陳剛雙手、雙下肢、頭臉部、臀部燒傷,燒傷總面積達40%~49%。

上海市閔行區消防救援支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報告中,認定起火部位位於陳剛身體下部,起火原因為陳剛衣褲產生的靜電引燃沾染的汽油引發火災。

陳剛全身49%燒傷,在醫院接受治療。(大河報)

家屬表示,陳剛先後轉至多間醫院治療,家中經濟條件普通,為救治已四處籌款。經多方協調溝通,去年7月,油站先墊付30萬元(人民幣,下同),但醫生告知後續治療費超百萬元。

去年9月,陳剛覆診時,醫院建議他立即做手術,但因無力支付手術費用,他被迫中斷治療回家等待。今年1月,陳剛再次覆診時病情已惡化,其雙手變形、手指全部彎曲,醫生告知需緊急手術保住大拇指和食指功能,其餘手指功能需後續評估。

火災事故認定書。(大河報)

雙方過錯認定存爭議

去年7月,陳剛對涉事油站及其所屬公司提起訴訟,認為油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賠償醫療費、護工費、律師費等。

涉事油站及所屬公司辯稱,加油機上張貼了明顯、醒目的「嚴禁非工作人員私自加油」的提示,油站不存在操作不規範行為,在事件中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此外,原告擅自拔出油槍導致身上噴灑汽油,並非油站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所導致,原告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主駕座椅被燒損。(大河報)

油站需負80%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認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起火原因是靜電引燃原告沾染汽油的衣褲所致,而《火災事故認定書》亦認定原告衣褲沾有汽油是入油所致。由於原告與被告(油站)工作人員共同過錯,導致發生火災,被告工作人員的過錯顯然高於原告本身,故法院認定被告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陳剛的雙手變形、手指全部彎曲。(大河報)

被告方先行墊付的30萬元,因原告尚需繼續治療,仍將發生醫療費等費用,故本案的賠償費用不在30萬元中抵扣。最終,法院判決涉事油站賠償傷者24.5萬餘元,不足部分由其公司賠償。

家屬表示,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賠償款支付因此拖延。目前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序,「現在就等著錢給哥哥做手術,多拖一天危險就多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