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餐廳賣來源不明河豚致2食客中毒 老闆被追究刑事責任
珠海一餐廳銷售來源不明的河豚,2名食客食用後身體不適,經醫院檢測,他們的血液、尿液中均檢出河豚毒素。經查,涉案商家所經營的河豚魚來源不明,餐廳經營者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內地律師指出,此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43條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情節嚴重者最高可面臨終身監禁。
1月28日,珠海高新區市場監管局通報,有人在該區某餐廳食用「燜河豚魚」後出現身體不適,經醫院檢測診斷,2人的全血、尿液樣本中檢出河豚毒素。
經查,涉案商家所經營的河豚魚來源不明,屬於經營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且該行為直接造成消費者中毒的危害後果,已涉嫌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有關規定,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河豚毒素是一種強效神經毒素,能迅速麻痹人類神經系統,僅0.5毫克即可致人死亡,毒性極強。其毒素主要集中在卵巢、肝臟、腎臟等部位,一般蒸、煮、燉、炒等加工方法難以破壞其毒性。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河豚魚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禁止餐飲服務經營者加工製作鮮河豚魚。
《澎湃新聞》報道,內地有嚴格條件限制食用含有河豚毒素的魚類。一是只能食用可準確受控的養殖河豚,內地僅有紅鰭東方豚、暗紋東方豚兩種河豚可人工養殖。二是食用由專業人員嚴格執行特定程序加工製作的熟河豚。
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律師何生廷表示,餐廳經營者銷售的河豚魚來源不明,且該行為直接造成有消費者中毒的危害後果,符合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構成要件。根據《刑法》第143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囚3年以下或拘役並罰款;嚴重的最高判囚7年以上或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