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產|東莞富商6億遺產全留給二婚妻子 前妻女兒怒提告索5700萬

撰文: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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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歲老人吳某力離世後,在遺囑中將鉅額財產都留給了再婚配偶,他與前妻所生的一兒兩女分文沒有。今年年初,女兒吳某甲一紙訴狀將繼母鄧某某和同父異母的妹妹吳某乙告上法庭,主張繼承6億元(人民幣,下同)遺產中的5734萬元。9月20日,吳某甲稱:「父親從2023年就已出現老年痴呆症狀,我對2024年那份遺囑的真實性、合理性抱有極大疑問。」

內媒記者當天致電鄧某某和吳某乙求證,前者表示「不要問我」,後者在得知採訪內容後便掛斷電話。東莞一位法律界資深人士表示,如果案涉部分財產原為吳某力與原告生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立遺囑時未進行權屬區分,則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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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質疑父親遺囑真實性

吳某力是東莞中堂人,有過兩段婚姻,第一任妻子於1988年12月,因車禍不幸離世,留下吳某甲三兄妹。隨後,原本擔任村幹部的吳某力不再從事村務工作,轉而經商。半年後,鄧某某成為吳某力第二任妻子,婚後兩人育有女兒吳某乙。2024年,身患重病的吳某力多次前往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東莞市人民醫院入院治療。2025年7月23日,吳某力出院,在老家舊屋去世。

離世前,吳某力在東莞中堂鎮、東城街道等地擁有多家公司股權和物業,吳某甲的民事起訴狀中寫有「遺產總價值約人民幣6億元」。2024年4月18日,吳某力在東莞市公證處立下遺囑,願在他死亡之後,將本人擁有的全部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動產、不動產、股權、債權、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未分割財產中應繼承的份額及本人所享有及應享有的一切權益)遺留給鄧某某。

「這份遺囑我們三兄妹事前完全不知情,我們是在父親百日祭臨近時才知道。」對於父親生前所立的遺囑,吳某甲有着諸多質疑:「由於種種原因,2022年開始,父親與我們日漸疏遠。2023年,父親出現明顯的老年痴呆症狀,記憶力、判斷力嚴重衰退,意識時常不清醒。我們對遺囑的真實性、合理性始終抱有極大疑問,認為這份遺囑並非父親清醒狀態下的真實意願。」

記者查詢吳某力的就診記錄發現,他2024年10月22日從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出院時,出院診斷中才出現了「阿茲海默症」(Alzheimer's disease),也就是俗稱「老年痴呆症」中最常見的一種疾病。而此前的多次入院診斷、出院診斷中,均未提及此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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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未列明財產權屬狀況

吳某甲還表示,其母親去世時遺留的夫妻共同財產均由父親保管,截至今年年初起訴之日,該部分遺產並未進行繼承分配:「父親遺留的眾多財產中包括了我母親去世時未分配的夫妻共同財產,父親與鄧某某婚前的個人財產。遺囑未準確列明所處分的財產名稱、數量、位置及權屬狀況,且父親的部分遺產涉及兩段婚姻關係,存在處分他人財產的可能性。案涉遺囑應認定為全部無效。」

吳某甲對父親的死因也存疑:「父親出院回到老家舊屋僅約半小時,就因氧氣管被拔除,缺氧窒息死亡。當時是繼母與吳某乙二人共同作出拔管決定。」

今年5月13日,吳某甲的妹妹針對拔喉一事報警。一個月後,警方出具立案告知書稱,吳某力被遺棄一案符合立案條件,已立案偵查。9月11日,警方向家屬出具撤銷案件決定書,稱辦理的吳某力被遺棄案,根據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家屬表示,將向上級部門進行申訴。

9月20日上午,記者就這宗鉅額遺產訴訟致電鄧某某和吳某乙。鄧某某反覆說「不要問我」,吳某乙則先是詢問記者身份,在得知採訪內容後便掛斷電話。

律師觀點:公證不等於遺囑全部內容合法有效

東莞一位法律界資深人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僅可通過遺囑處分屬於本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認定該部分遺囑無效。公證遺囑僅係遺囑的法定形式之一,公證僅對訂立遺囑的形式過程予以證明,並不能改變遺囑本身實體內容的效力,公證不等於遺囑全部內容合法有效,若遺囑存在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情形,依然應當依法認定相應部分無效。

「如果像吳某甲所說的那樣,其母親去世時遺留的夫妻共同財產並未進行繼承分配,那麼該部分財產依法歸吳某力以及包括本案原告在內的全部子女共同共有,原告幾弟妹對該部分財產已經享有合法的財產所有權。吳某力僅享有其中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無權對已經轉化為子女與本人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單方處分。」該律師認為,吳某力在訂立案涉公證遺囑之時,未對前述財產進行權屬區分,將包含原告生母遺產、已經由原告姐弟與吳某力共同共有的財產一併納入遺囑處分範圍,該行為屬於典型無權處分,直接侵害原告方依法享有的財產所有權。據此,該公證遺囑當中涉及處分原告生母遺產、處分屬於原告三兄妹共有財產的對應內容,依法應當認定為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