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求情|陳弘毅:基本符合普通法標準 法官不受他人干預
撰文:文維廣
出版:更新: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上月被法庭裁定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3罪俱成。法庭今日(12日)上午一併處理黎智英及其餘8名已認罪被告的求情。
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今日在《香港01》撰文指,《國安法》刑事司法程序「基本符合普通法的標準」,黎智英案也反映這個情況,舉例合議庭的三位法官精通普通法,根據案情證據和適用的法律獨自作判決,不受任何他人的干預,審訊以普通法傳統所提倡的公開方式舉行。
指黎智英案法官不受他人干預 基本符合普通法標準
陳弘毅以《『黎智英案』的法律分析》為題在《香港01》撰文,當中討論普通法的司法程序。他認為,《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但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的環境中運作,其刑事司法程序基本符合普通法的標準,黎智英案亦反映此情況。
他舉例指,組成負責審判本案的合議庭的三位法官均資深、精通普通法,其專業能力、專業操守和司法獨立性毋庸置疑,他們根據案情證據和適用的法律獨自作出判決,不受任何他人的干預,判詞用英語寫成,其中引用了不少本地和海外的普通法案例。
指黎智英案以普通法傳統提倡公開舉行
陳弘毅又指,本案審訊以普通法傳統所提倡的公開方式舉行,社會和記者可旁聽,本地和外國傳媒都有廣泛的報導,又指被告人在本案中也出庭作證,行使自辯的權利。
他續指,最終作出本案判決的判決書長達八百多頁,對於有關法律和證據,有詳細的說明,對於被告人的大律師提出的辯護理由和法律論點,判決書中有逐一回應。
黎智英案|港府:不滿及反對個別所謂人權專家不實批評黎智英案判決・判詞|精明商人卻對中共仇恨 沉迷使中國臣服西方黎智英案判決・理據|受審非因政治觀點 一直尋求制裁、證供矛盾來稿|黎智英被稱為「頭號國安要犯」冤嗎?來稿|美襲委內和黎智英案:當美媒選擇國安,卻要求香港放任陰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