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判決.理據|受審非因政治觀點 一直尋求制裁、證供矛盾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3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涉勾結外國勢力案,法官今日(12月15日)裁定被黎和三間公司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共3罪罪成,押後至1月12日聽取求情,再決定判刑日期。
國安法3名指定法官在裁決摘要強調,黎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作裁決時單純考慮有關的法律和證據。法官又指,案中多位從犯證人均誠實可靠;相反,黎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和閃爍其詞,故拒納黎的證供。
法官認為,黎在《國安法》生效前公開直接地作出請求外國制裁中央和香港政府,在《國安法》生效後,他知道所做的事有法律風險,仍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只是其激烈言辭有所收斂,並用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法官指,各被告逹成相關串謀,在《國安法》生效後仍然持續,遂裁定他們罪成。
案件源於修例風波 黎及《蘋果》走在抗爭最前線
法官講述,本案背景為2019年2月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黎智英相信修例經刻意策劃,用以將像他那樣的中國共產黨政權反對者送交內地,並相信修例是中共和港府的惡毒陰謀,旨在削弱香港的法治、人權和自由。黎跟《蘋果日報》的高層分享他的看法,自此一直利用旗下《蘋果日報》鼓動市民上街及抗議修例。
雖然特區政府在2019年9月宣布將會撤回修例,並在一個月後正式將其撤回,但修例引起的暴力示威活動和公共秩序亂局,至2020年初的新冠疫情爆發後的一段時間才有所緩和。而示威演變成抗爭運動時,黎智英及《蘋果日報》一直走在抗爭運動最前線。《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實施後,香港的社會秩序才得以恢復。
控方指黎透過媒體及人脈謀制裁 國安法實施前行動更激進
控方案情指,黎為求實現其阻止修例的目的,以《蘋果日報》為平台,與同謀人士發布各種煽動文章。此外,黎與他的外國和境外人脈及同謀人士緊密合作。部分文章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實施對中港政府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黎在美國進行游說,就反對修例爭取支持;並故意動員針對中港政府的國際反對勢力,以唆使外國作出干預,實施對中港政府進行制裁等。
黎智英得知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決議實施《國安法》後,在請求外國進行制裁等行動上,越趨激進和強烈。而該些行動於《國安法》頒布實施時,甚至在頒布實施後仍然延續。
▼黎智英案裁決,其家人及多名「泛民」人士到庭旁聽▼
3項控罪所涉範疇
黎智英及三名公司被告,包括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均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以及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即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違反《香港國安法》。黎智英再被控另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項控罪
控方:黎智英和《蘋果》高層趁着當時的社會動盪與公共秩序亂局,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士串謀利用《蘋果》作為平台以發布煽動文章,意圖引發及挑動對中港政府的憎恨及對抗。
黎的辯解:控方所指涉及的文章並非具煽動性,也不存在發佈煽動刊物的串謀。
第二項控罪
控方:各被告和《蘋果》高層協定利用《蘋果》作為平台,請求外國提倡制裁等。
黎的辯解:在《國安法》頒布實施後,他與《蘋果日報》便已停止請求外國進行制裁等,也不存在相關串謀。
第三項控罪
控方:各被告和黎的助手Mark Simon、陳梓華、李宇軒和劉祖廸串謀,利用重光團隊為平台,提求外國制裁等。
黎的辯解:在《國安法》頒布實施前,他從來沒有達成相關串謀,即使曾經有此協議,它也沒有延續下去。
▼3名處理黎智英案的國安法指定法官▼
六名前下屬供述黎控制《蘋果》方向
法官強調,黎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單純考慮有關的法律和案中證據,以決定控方是否已把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亦強調,黎在《國安法》實施前的所作所述並不是控罪的主體,而只構成與控罪相關證據的背景。
法官續指,六名曾在壹傳媒及《蘋果日報》工作的從犯證人: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案發時均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供述黎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更以「鳥籠」自主形容編輯室的運作。楊稱他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
其他證人亦提到,黎會在飯盒會上將其政治觀點告知高層,社論的作者必須得到黎的許可才獲聘用,那些作者均明白他們需跟從報章的基本立場。
「重光團隊」兩成員證黎支持國際遊說
另兩名來自「重光團隊」的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稱在2019年在協助李宇軒團隊作國際文宣活動上,曾尋求黎的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港政府施加政治壓力。陳聯絡黎私人助理Mark Simon,Mark Simon隨後對陳梓華表示,黎可提供最多500萬港元以繳付登報費用,但款項需要歸還。Mark Simon甚至借出自己的銀行户口,以作舉辦活動及國際遊說之用。
陳又稱他曾與黎會面6次,其中在2020年1月,陳與「攬炒巴」劉祖迪在黎台北家中見面,該會面由 Mark Simon安排,當時劉常居倫敦,黎有支付劉的旅費,並在會上稱,希望劉陳二人進行國際遊說,包括請求外國對中港政府進行制裁。黎亦曾告知他們,需要團結不同板塊,如議會、國際及街頭線,以及凝聚這些戰線的力量,才能達成「支爆」。
陳稱,就其理解,「支爆」是指經濟及政權崩潰。會面後,陳向黎稱他會聯同劉及李參與國際線,但不會參與議會線。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 黎證供前後不一拒採納
法庭裁定本案的每位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如陳在證供中明確指出了他和黎、李及Mark Simon的交往,認為其證供清晰有力,其他證據如Whatsapp及Signal訊息,亦支持他們的證供,惟黎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及不足為信,故拒納黎的證供。
法庭裁定,《蘋果日報》的文章客觀上具有煽動性,文章旨在引發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和藐視及挑動對其的離叛。黎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其個人的影響力,去進行一個持續不斷的活動,以期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法官指,這已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而《蘋果》高層及其他人都認同黎,他們不僅知情,並願意參與其中。
法官指,黎在《國安法》生效前公開直接地作出請求,他在《國安法》生效後知道他做的事有法律風險,但他亦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只是形式上有所調整。其激烈言辭有所收斂,並用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透過《蘋果日報》社論、論壇、黎的文章、其所推的帖文和他的直播節目,均有請求外國,尤其是美國,實施制裁等。
法官認為,串謀得到各被告公司配合,從犯證人身為公司董事,是各公司被告的決策者和指導意志,他們的意圖即各間公司的意圖,因此裁定3間相關公司罪成。
黎與同謀協議作國際遊說 國安法生效後仍延續
針對黎智英串謀Mark Simon、李宇軒和陳梓華等人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裁定黎等人之間存在一個協議,他們會進行國際游說,旨在尋求國際社會支持在香港的抗爭運動。陳與黎的Whatsapp訊息顯示,黎在《國安法》即將生效前,仍然安排人員繼續向國際社會爭取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或其他敵對行動。同謀者繼續依從黎就團結三條戰線的指示,並繼續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對中港政府進行制裁或採敵對行動。故此,黎與他們達成的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
4名被告:黎智英(78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和三間公司被控1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和1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黎另被控1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案件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運騰和李素蘭審理。
案件編號:HCCC 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