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首長責任制設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 楊何蓓茵重申涉常秘會查
撰文:董素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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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施政報告》提出部門首長責任制,政府早前公布更多細節,稱對象不適用於常任秘書長,惹來政界關注是否漏洞。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今(27日)在社交平台Facebook表示,為了讓兩級調查機制的本質更清晰,會稱此為「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調查會以發生的問題為觸發點,若問題嚴重,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可啟動調查。她重申之前說法,調查對象會涵蓋牽涉在有關問題中的所有人員,包括常任秘書長。
前立法會議員田北辰表示,自從第一日出文件,便多次要求責任制應包括常秘,「否則俾人觀感好差」。他指,政府現在從善如流,並將制度改名,涵蓋常秘,認為是有聽外界聲音的表現,形容是「值得一讚,可以收貨」。
楊何蓓茵指出,在現行制度下公務員已須為其工作績效問責,其品行行為也要符合政府要求。工作表現欠佳者會由工作表現管理機制處理;有不當行為者由紀律處分機制處理。
兩個機制均涵蓋所有職級的公務員,包括常任秘書長。如果工作表現欠佳,後果最嚴重者會被着令退休;有不當行為者,後果可由警告至革職。
她表示,行政長官在《2025年施政報告》宣布建立的「責任制」及兩級調查機制,目的是強化行政問責,清晰化部門領導級公務員的責任,而並非取代現有的工作績效問責制度,為了讓兩級調查機制的本質更清晰,會稱此為「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她指,調查由獨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進行,更有公信力。
她強調,「責任制」的主要目的是透過明確要求及制度化部門首長須對部門工作負責,增強部門的執行能力,提升部門的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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