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大律師公會倡被告可匿名 稱媒體散播下無罪推定流於形式
性罪行改革公眾諮詢已於8月5日結束,大律師公會向政府提書面回應,建議性罪行案件定罪前,匿名保護措施應適用於受害人和被告,以減少偏見。公會提及,假如被告無辜,惟在媒體散播和人肉搜尋下,單憑一項指控足以對其聲譽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令「無罪推定」流於形式。公會建議,立法機構應研究合適的法律機制,包括交由法官視乎個案決定應否行駛匿名權,或在條文中訂明被告可自動享有匿名權,但法官在符合公眾利益,或為鼓勵其他受害人舉報時可解除匿名權。
公會倡匿名權擴至被告
公會在書面回應中建議,性罪行案件定罪前,匿名保護措施應擴展並普遍適用於受害人和被告,以減少偏見。公會解釋,考慮到性罪行的污名,假如被告無辜,單憑一項指控足以對被告的聲譽,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令「無罪推定」流於形式。公會指,香港作為高度互聯的社會,令該情況尤為明顯,在媒體散播和人肉搜尋下,被告初期被捕的痕迹,往往比獲判無罪的新聞持續得更長。公會又指,馬恩島(Isle of Man)、愛爾蘭等司法管轄區,也有類似措施。
對於被告的匿名權,公會建議立法機構應研究合適的法律機制,包括交由法官視乎個案決定應否行駛匿名權,或在條文中訂明被告可自動享有匿名權,但法官在符合公眾利益,或為鼓勵其他受害人舉報時可解除匿名權。
受酒精影響被列不構成同意情況之一 公會:同意非唯一元素 須平衡被告權利
保安局諮詢文件中列明11項不構成同意的情況,包括受酒精或藥物影響,公會認為該條文擴闊對受害人的保護,但擔心現時條文的字面意思,未為受酒精影響的被告提供充份保障,被告有可能真誠但錯誤相信事主同意性行為,並以此作抗辯。
公會建議,立法時應清晰訂明,雖然醉酒狀態影響與受害人作出同意的能力,但不能免除控方的舉證責任,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知道對方未給予同意,或被告未能合理確信對方給予同意。公會強調,同意並非此類罪行的唯一元素,須平衡被告的權利。
公會:保留「強姦」一詞有實際優勢
此外,保安局諮詢文件建議保留「強姦」一詞,未有採納法改會早年建議轉用「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大律師公會指,對名稱不持強烈意見,對兩種表述均無異議,但認為保留「強姦」一詞有實際優勢,便於參照本地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判例,亦可能使香港的判刑於查閱,以進行比較研究。
促澄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年齡上限
公會又建議,澄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中,兒童的年齡上限;建議將亂倫罪中禁止的關係,擴闊至寄養父母。
對於保安局建議增訂「在16歲以下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公會原則上歡迎罪行,惟考慮到香港居住環境狹窄,低收入家庭有可能誤觸犯該罪行,兒童或無意中目睹成人進行性活動,公會建議制定更具保障性的措施,例如訂明法定抗辯理由,明確排除意外在場的情景。
公會關注精神缺損人士與照顧者發展親密關係的可能性
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方面,公會建議就沒有行為能力給予同意的精神缺損程度,提供清晰的法定定義。
對於保安局諮詢文件建議訂定罪行,針對犯罪者是精神缺損人士的照顧者,或濫用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或受養關係進行性剝削,公會認為理解立法原意,但擔心可能過於側重保護,而犧牲具備同意能力的精神損害人士的性自主權,又指精神損害人士建立親密關係的機會,可能很大程度上僅限於其直接照顧環境中人士。
公會建議政府考慮該情況,以及採用更精細的方法兼顧性自主權原則,例如重點針對利用關係進行剝削,而非關係的存在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