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丹麥討論法律團體自我監管 毛樂禮:香港司法監督有效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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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代表團在丹麥哥本哈根,出席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簡稱IBA)2026年會時,與多國包括新西蘭、德國、新加坡等代表討論法律行業的自我監管機制。主席毛樂禮參與討論時表示,香港的大律師專業自我監管機制,除了有幾層保障外,投訴人倘若不滿獨立運作的大律師紀律審裁組的決定,更可按法例向法院提出覆核,整個機制受司法監管,獨立及持平,行之有效。

香港大律師公會代表團在丹麥哥本哈根,出席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簡稱IBA)2026年會時,與多國包括新西蘭、德國、新加坡等代表討論法律行業的自我監管機制。
香港大律師公會代表團在丹麥哥本哈根,出席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簡稱IBA)2026年會時,與多國包括新西蘭、德國、新加坡等代表討論法律行業的自我監管機制。

公會代表團包括新晉大律師常委會委員朱柏陵、大律師陳奕匡及大律師葉兆芝,以及公會行政總裁趙麗如,繼續在哥本哈根參與國際律師協會年會的多場有關全球法律界的未來的討論。

毛樂禮在當地時間星期二(6日)出席了一場名為 「法律規管在維護法治方面扮演什麼角色?」的研討會 (What is the role of legal regulators in upholding the rule of law? ),與分別來自新加坡、北愛爾蘭、新西蘭、德國等代表交流看法。多位講者均表示,法律執業者包括法官、律師、大律師等的獨立性非常重要,要保護法律執業者不受各種干擾,及監管機制獨立運作是維護法治的關鍵。

香港大律師公會代表團在丹麥哥本哈根,出席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簡稱IBA)2026年會時,與多國包括新西蘭、德國、新加坡等代表討論法律行業的自我監管機制。

與會者:監管機制獨立運作是維護法治的關鍵

毛樂禮在參與討論時,介紹了香港大律師專業的自我監管機制,包括在收到投訴人的投訴後,會由一個紀律委員會跟進,再經公會的執委會,有需要時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轉交獨立運作的大律師紀律審裁組處理。毛樂禮表示,以上多層架構已經十分嚴謹。如果投訴人仍然不滿決定,更可按法例向法院提出覆核。他表示,整個機制受司法監度,絕對不是由公會控制,既獨立、公平又行之有效。

香港大律師公會代表團在丹麥哥本哈根,出席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簡稱IBA)2026年會時,與多國包括新西蘭、德國、新加坡等代表討論法律行業的自我監管機制。

德國聯邦律師協會(German Federal Bar)會長烏爾里希‧韋塞爾斯博士(Dr. Ulrich Wessels)表示,歐洲律師協會理事會(The Council of Bars and Law Societies of Europe, CCBE)在今年三月曾經發表報告,受訪的近一萬五千名律師中,大約百分之57 曾經面對過恐嚇的行為,部份更考慮離開法律行業,他認為保護律師不只是法律行業的關注,而是維護法治的重要舉措。

香港大律師公會代表團在丹麥哥本哈根,出席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簡稱IBA)2026年會時,與多國包括新西蘭、德國、新加坡等代表討論法律行業的自我監管機制。

北愛爾蘭律師會(Law Society of Northern Ireland)會長馬克‧伯蘭德 (Mark Borland)表示,一些對律師、法官等的攻擊,會削弱公眾司法制度的信心、減少對獨立法律專業團體的尊重及令敵意常態化。新西蘭律師會(New Zealand Law Society)行政總裁凱蒂‧拉斯巴奇(Katie Rusbatch) 表示,法律規管責任重大,不僅是執行專業規則及確保會員按操守行事,而是確保整個法律界以符合法治所賴以建立的價值觀的方式運作。

香港大律師公會代表團在丹麥哥本哈根,出席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簡稱IBA)2026年會時,與多國包括新西蘭、德國、新加坡等代表討論法律行業的自我監管機制。

香港大律師公會的代表團也出席了其他包括人工智能、家庭法、交通意外相關法例等多個研討會,了解全球法律行業在多個範疇的最新發展。

香港大律師公會代表團在丹麥哥本哈根,出席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簡稱IBA)2026年會時,與多國包括新西蘭、德國、新加坡等代表討論法律行業的自我監管機制。

代表團在會議期間,不斷跟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律師、大律師、法律團體領袖面對面交流,亦出席多場酒會,包括英格蘭及威爾斯大律師公會(Bar Council of England and Wales)、及愛爾蘭大律師公會( The Bar of Ireland)等的聯合歡迎酒會、法國全國律師公會( Conseil national des barreaux)及巴黎律師公會(Paris Bar Association)的酒會,推廣香港的司法制度及在仲裁、調解方面的優勢。

香港大律師公會代表團在丹麥哥本哈根,出席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簡稱IBA)2026年會時,與多國包括新西蘭、德國、新加坡等代表討論法律行業的自我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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