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將軍澳大叔大鬧麥當勞!打輸機逼賠蘋果批 女職員做法獲讚

撰文:布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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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服務業不是「出氣袋」!本港Facebook群組「將軍澳主場」流傳多段影片,將軍澳麥當勞(McDonald's)有大叔等候取餐時「打輸機」,竟歸咎職員催促所致,「發爛渣」狂罵職員,要求賠償多1個蘋果批,「你而家扯X住我把火啊!我打緊機喺度嘰嘰趷趷,嘈住我!」。然而女職員冷靜應對,表示可以「退錢」,惟由於只能退錢不能退回優惠券,大叔不接受退錢,要求職員「重新炸」蘋果批,最終要多等6分鐘。目擊者揶揄,「咪又係要等」,又讚女職員「好叻,無俾個阿叔兇到」。

影片引來網民熱議,批評大叔離譜,「刁民」、「消費少少,以為自己大X晒」、「不知所謂,欺善怕惡」、「簡直係野蠻人」。也有不少網民讚揚職員妥善應對,「我覺得可以寫信讚下呢幾位員工」、「職員做出氣袋真是慘」。

將軍澳麥當勞(McDonald's)有大叔狂罵職員,要求賠償多1個蘋果批。(Facebook群組「將軍澳主場」)

「叔叔打機輸咗發泄落職員度」。有街坊於4月13日在Facebook群組「將軍澳主場」發布3段影片,指將軍澳麥當勞有大叔因為蘋果批賣光,無法即時取餐,要等10分鐘,其間阿叔「打機輸咗」,竟發難責罵職員催促取餐導致,要求賠償多1件蘋果批,「本身一開始係話個紅衫女職員,跟住個男職員行出嚟都好有禮貌同佢講嘢,佢就發泄落個男職員到,話佢而家扯起佢把火,之後另1個女職員出嚟同佢溝通。

將軍澳麥當勞大叔打輸機狂罵職員:我扯火啊而家!

第1段影片見到,阿叔正站在取餐櫃枱位置「發爛渣」,女職員問「你而家係想點?」,大叔回應「你而家扯X住我把火啊!我扯火啊而家!」,女職員表示「你扯火,好,我而家想幫你解決問題」,惟大叔即「插嘴」怒指「我話嚟攞嘢,好簡單,你同我講話無,要等1分鐘,我等,我坐喺度,好,我打緊機你(其他職員)喺度嘰嘰趷趷!嘈住我!打輸咗。嘈住我,催我攞!」。女店員強調「我哋同事都好友善」,但大叔揚言「你唔好話友唔友善!你嘈X住我!我攞唔X攞(取餐)我有自由嘅」。

阿叔站在取餐櫃枱位置「發爛渣」,女職員冷靜應對。(Facebook群組「將軍澳主場」)
阿叔站在取餐櫃枱位置「發爛渣」,女職員冷靜應對。(Facebook群組「將軍澳主場」)

大叔要求賠蘋果批 女職員冷靜應對

女職員聞言問「好好好,你而家想我哋點樣幫你先?」,大叔表示「賠囉!賠多嚿(蘋果批)囉」。女職員百思不得其解,追問「點解要賠多嚿畀你先?」,大叔聲言「你遲咗無去攞啊嘛!我喺度等你啊嘛,啱唔啱啊,你叫我等㗎嘛。咪要賠囉,你做錯嘢!」。女職員重申她們沒有「做錯事」,大叔解釋「我嚟攞嗰陣時你無得攞呢,就已經係問題!我等咗十幾分鐘喇已經!」。影片最後,女職員轉身走到櫃員機,表示可以退款,大叔回應「唔緊要啊,退錢畀我」。

不過第2段及第3段影片見到,阿叔因拒絕退款,繼續吵鬧要求「重新炸」蘋果批,「你即叫即炸,你個蘋果批仲要……頭先我問你嗰時你話無啊嘛,即叫即炸嘛」。女職員回應「即叫即炸好新鮮㗎喇喎,你想點先?」,大叔明言「炸過囉!」。女店員表示「炸過?得,等多6分鐘,OK?」,大叔稱「我睇住你炸!無問題,等多6分鐘」,又命令不要叫他取餐,「唔好嗌我!我自己過嚟攞!我即刻數6分鐘」。

阿叔因拒絕退款,繼續吵鬧要求「重新炸」蘋果批。(Facebook群組「將軍澳主場」)
阿叔因拒絕退款,繼續吵鬧要求「重新炸」蘋果批。(Facebook群組「將軍澳主場」)
阿叔因拒絕退款,繼續吵鬧要求「重新炸」蘋果批。(Facebook群組「將軍澳主場」)

畫面一轉,女職員勸喻大叔「不如你冷靜少少」,大叔反駁「唔係我唔冷靜啊!我好冷靜啊!」,重申「我自己識嚟攞啊,唔好催我啊!」。

目擊者:個女職員好叻

樓主補充事件結局,「(女職員)話退錢畀佢(大叔)但退唔到券,所以阿叔唔退。最後職員再重新炸過畀佢。咪又係要等」,又大讚女職員處理方法,「覺得個女職員好叻,無俾個阿叔兇到」。

網民斥大叔離譜:消費少少以為自己大X晒

網民看過影片紛紛批評大叔離譜,「刁民」、「消費少少,以為自己大X晒」、「咁巴閉去高級餐廳幫襯啦,不知所謂,欺善怕惡」、「簡直係野蠻人」、「佢打機輸咗,關職員咩事」、「呢啲大叔擺明搞事大聲夾惡就以為有人怕咗佢」、「真丟架!」。

亦有不少網民讚麥當勞職員處理得當,「我覺得可以寫信讚下呢幾位員工」、「職員做出氣袋真是慘」。

在香港,於商店等地方責罵店員,可能觸犯「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罪行。(Facebook群組「將軍澳主場」)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可罰款5,000元、監禁12個月

在香港,於商店等地方責罵店員,可能觸犯「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罪行。2025年12月,大埔超級城1間連鎖火鍋店有女食客用膳期間,疑不滿牛肉質素大吵大鬧,投擲碗碟擊中1名職員,最終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普通襲擊」及「拒捕」被捕。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是俗稱,原條文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指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騷擾、辱罵、侮辱性言詞或行為,意圖或極可能導致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