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快遞員扶婆婆被索¥92萬 法官判免賠 網民質疑訛人近零成本
內地再發生「救人反被控」事件!廣東江門1名京東快遞員去年派件途中,發現1名婆婆在行人路跌倒,隨即停車查看,不但召喚救護車,更陪同婆婆送院及協助照料。未料數月後,婆婆家屬將快遞員告上法院,索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共逾92萬人民幣(約108.6萬港元);二審期間家屬更提出是快遞車產生的「氣流、噪音及驚嚇」等非接觸因素,可能導致婆婆跌倒。
案件擾攘逾1年,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檢視現有證據後,認為不足以證明快遞員的駕駛行為與婆婆跌倒存在因果關係,駁回上訴、維持毋須賠償原判,並指出:「公民善舉,不能作為推定侵權之依據。」
派件途中見婆婆跌倒 停車召救護車再陪同送院
綜合內地媒體報道,事發於2025年6月17日中午,廣東江門京東快遞員李金陽(化名,簡稱「李師傅」)駕駛電動三輪車前往鄉鎮派件,其間留意到後方十多米外的行人路上,1名婆婆突然跌倒。
李師傅隨即停車上前查看,婆婆當時表示毋須送院,但李師傅發現其鼻部已有凝固血跡,擔心傷勢較表面所見嚴重,因此致電120召喚救護車,並留在現場看護。救護人員及婆婆家屬到場後,李師傅協助將婆婆送上救護車,其後亦陪同前往醫院。家屬辦理入院手續期間,他繼續留在院內協助照料,其後數日亦有查詢婆婆的康復情況。
原以為事件就此告一段落,惟數月後,婆婆家屬入稟法院,指婆婆在事發後數月不幸離世,要求李師傅與公司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共逾92萬人民幣。
路段無閉路電視拍下事發經過 車身亦無明顯刮碰痕跡
案件其中一個爭議,在於婆婆跌倒的位置屬監控盲區,沒有閉路電視完整拍下事發經過。交警部門其後調查李師傅駕駛的電動三輪車,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而調查顯示該輛三輪車沒有明顯刮碰痕跡,現有資料亦無法證實車輛曾與婆婆發生接觸或碰撞。
另一方面,據公開報道及案件資料,婆婆在醫院接受家屬詢問時,曾否認自己被三輪車撞倒;交警部門留存的詢問筆錄亦顯示,早期說法未有確認婆婆與快遞車曾經發生碰撞。案件一審時,法院最終否決家屬的索償要求。
二審改提「非接觸侵權」 稱氣流、噪音及驚嚇或致婆婆跌倒
婆婆家屬不服一審判決,其後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爭議焦點亦由「車輛有沒有撞及婆婆」,延伸至即使雙方沒有實際接觸,李師傅的駕駛行為是否仍可能導致婆婆跌倒。家屬主張,李師傅駕車時「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減速避讓」,並提出車輛行駛期間產生的氣流、噪音及驚嚇等「非接觸因素」,可能導致婆婆失去平衡跌倒,因此認為李師傅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不過,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車輛痕跡及相關詢問筆錄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師傅的駕駛行為與婆婆受傷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家屬提出的「非接觸侵權」及相關主張均未獲支持。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駁回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
判決:不能因為出手救人 反推救助者就是肇事者
案件另一個引起關注的地方,是法院對李師傅救助行為的處理。
二審判決指出,李師傅發現婆婆倒地後,主動召喚救護車並協助送院,屬善意救助行為。判決並指出:「公民善舉,不能作為推定侵權之依據。」
法院認為,法律應鼓勵及保護善意救助,不能單憑李師傅曾經停車、協助婆婆及陪同送院,便反過來推斷他是造成事故的人,否則可能影響公眾日後在遇到類似情況時伸出援手的意願。
換言之,今次案件的關鍵並非單純在於「有沒有碰撞」,而是提出索償的一方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快遞員的行為與婆婆受傷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京東法務介入協助 李師傅:以後遇到同類情況仍會幫
案件處理期間,李師傅所屬的京東快遞站點、片區管理團隊,以及公司防損和法務團隊均有介入,為他提供法律協助。京東快遞江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司認為員工出手幫助他人,不應由他獨自面對訴訟,因此法務人員很快便介入處理。
經歷逾一年訴訟後,李師傅形容收到終審判決時,「心裏的一塊大石頭終於落地」。他亦表示,事件沒有令自己改變幫人的想法,日後在路上再遇到類似情況,仍然會出手協助。不過經歷今次事件後,他認為在幫助他人的同時,亦要懂得保護自己,例如在情況許可下保留現場資料及相關證據。
家屬索償被駁回 不等於法院認定「訛詐」
事件曝光後,不少網民將焦點放在另一個問題:救助者經歷逾一年訴訟後獲法院裁定毋須賠償,但提出逾92萬人民幣索償的一方,又是否需要承擔額外法律責任?需留意的是,民事索償最終敗訴,與法律上被認定為「訛詐」或「虛假訴訟」屬兩回事。一般民事案件中,提出索償的一方需要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若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或未能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最直接的法律後果,是有關訴訟請求不獲支持。
至於虛假訴訟,通常涉及捏造案件基本事實、偽造證據,或以虛假陳述等方式提起訴訟,法律門檻並非單純「告輸了」便能成立。
就目前公開的判決及主流媒體報道,法院認定的是家屬未能證明李師傅的駕駛行為與婆婆受傷存在因果關係,暫未見公開資料顯示法院進一步裁定家屬涉及虛假訴訟或其他刑事責任。
「扶不扶」之外 如何令救人者毋須為善意自證清白?
中國《民法典》第184條訂明,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有關條文一般被稱為保障善意救助者的「好人條款」。不過,今次案件亦反映另一個現實問題。即使救助者最終毋須承擔賠償責任,在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仍可能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及精力應訴,亦要承受一定心理壓力。
對李師傅而言,今次最終能夠釐清責任,除了法院審視雙方主張外,交警調查、車輛痕跡、婆婆早期說法及詢問筆錄等資料亦成為重要證據。
案件終審後,他仍然表示「下次會繼續幫」,但同時多了一句「要學會保護自己」。對不少關注事件的網民而言,這或許亦是整宗案件留下最值得思考的一點:如何在鼓勵人們伸出援手的同時,亦讓善意救助者毋須因為自己曾經幫人,而反過來承擔證明自己沒有肇事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