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旺角長裙女擔凳坐馬路打卡 網民斥害人害物:撞到咪要人救

撰文:卡洛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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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打卡可以去到幾盡?有網民在旺角街頭直擊疑為遊客的女子,為了拍照打卡竟然把木椅搬到馬路上,然後擺好姿勢待攝影師為她拍照,目擊者驚嘆「為咗出片,真係咩都夠膽做」。網民紛紛批評女子行為危險,「害人害物」、「撞到唔好要人救,自己囉嚟的」。

旺角女生為打卡 擔凳坐馬路拍照

該目擊者在facebook群組「大埔 TAI PO」上傳照片,表示「為咗出片,真係咩都夠膽做,撞到人就真係大家都麻煩」,認為旅行拍照最重要是保持安全意識,「影相還影相,安全始終擺第一」、「玩得開心之餘,亦都要睇住周圍環境,唔好影相影到太投入」。

身穿連身裙的女子坐在木椅上,左方身穿黑色衫褲的攝影師蹲跪在馬路邊,手持相機為女子拍照。(「fb@大埔 TAI PO」圖片)

攝影師蹲跪馬路邊 手持相機表現忘我

從目擊網民上載的照片可見,現場是旺角快富街與通菜街交界,有名身穿米白色連身裙的女子坐在木椅上,左方見到身穿黑色衫褲的攝影師,正手持相機蹲跪在馬路邊,忘我地為女子拍照,兩人為了打卡而走出馬路,引來不少批評聲音。

網民斥女子行為危險:害人害物

許多網民都斥責相中2人罔顧自身,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又揶揄「而家影證件相興喺馬路影?」、「佢唔坐喺吐露港公路中線到影?」,有網民直指這不是個別例子,而是成為區內日常景象,留言直指:

「油尖旺好多旅客企出馬路打卡影相,十分投入仿如自己隱身」

「嘗花杏仁露(上返行人路)!」

「遇着個濕滑嘅司機…」

「撞到佢,司機要坐監」

撞到唔好要人救,自己囉嚟的
網民意見

搬椅到馬路上拍照 疑已犯2宗罪

相中女子在旺角街頭將木椅搬至馬路上拍照,嚴重妨礙其他道路使用者,疑已犯法。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規定,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港元或監禁3個月。

除了在馬路上擺放雜物違法,行人在馬路上逗留拍照亦可能被檢控。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8條「行人疏忽」,任何人在道路上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港元;而根據運輸署使用道路和行人路守則指引,行人在有行人路的情況下應盡可能避免踏出馬路或在行車線上逗留,如行人在事故中不幸受傷,只要證實其行為屬疏忽危害自身或公眾安全,亦需負上刑責。

(facebook@大埔 TAI 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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