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牌車司機疑斷正仍狡辯!警員斥:唔好講肚餓可以打劫 網民激讚
未經政府批准、非法使用私家車載客取酬,一律被當作「白牌車」,警方一直有展開行動嚴打「白牌車」行為。Facebook專頁「的士司機資訊網 Taxi」於10月9日流傳一段長約15秒影片,發帖者未交代具體拍攝時間及地點,但片段顯示顯示2名交通警員在行人路,另有1名便衣警員在1輛私家車車頭搜證,相信發現有人經營白牌車。
2名交通警包圍1名藍衣阿叔,其中1名交通警直言「唔好意思,你違反香港法例,係咁多,你唔好同我講『肚餓就可以去打劫』,唔係咁樣嘅道理嚟㗎」,但阿叔略操鄉音反駁「我𠵱家老老實實接客做生意」,但交通警指出「收聲啦」、「你明就得,你同個官講」,不遠處有其他同袍和數輛警車,包括警方鐵騎,影片便結束。
樓主沒有交代事發日期、時間和地方,影片引來許多網民討論,大讚警員說得好:
「肚餓就可以去打劫咩?阿Sir鬧得好」
「斷正仲要大聲講自己接客」
「佢係咪唔明咩叫攞正牌接客?」
「犯法犯到佢以為自己合法一樣」
「不如你老老實實揸把刀去打劫」
在香港,駕駛「白牌車」載客,干犯本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此外,由於非法載客會導致汽車原有私家車保單失效,司機通常會同時被控干犯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
第52(3)條:沒有有效出租汽車許可證而使用汽車出租或取酬載客,首次定罪最高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再次定罪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12個月
第69條:涉及非法取酬載客的司機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12個月,最長3年
第90至93條:涉案車輛牌照暫時吊銷及扣押,首次定罪吊銷期為6個月,其後同一汽車再犯則為12個月
根據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任何人若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具備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一般私家車保單均嚴格訂明「不得用於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私家車如非法載客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極可能以違反保單條款為由拒絕賠償,涉案司機除面臨最高罰款1萬元、監禁12個月及取消駕駛資格外,亦可能遭乘客或被波及的行人索償。
另外,最近1次警方打擊白牌車是今年9月24日,西九龍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特遣隊派員喬裝乘客,並透過網上平台,租用2輛私家車前往旺角區。當車輛抵達目的地時,因涉案的所有車輛均沒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故警方以涉嫌干犯「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以及「 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拘捕兩名分別53歲及29歲的本地男司機。2人獲准保釋候查,有關車輛亦已被扣查作進一步檢驗。
(Facebook專頁「的士司機資訊網 Tax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