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500萬樓女家出$150萬│準新郎負責供樓 提1自私要求終分手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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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6年,原本準備步入婚姻殿堂,最終竟因物業落名而分手!本港1名地產KOL在Threads帳號分享一對情侶的置業事件,他們拍拖大約6年,近日開始籌備婚事,看中1個價值約500萬元的住宅單位。由於置業涉及龐大資金,女方家人主動提出資助150萬元作為首期,餘下款項則由男生透過按揭貸款支付,日後亦由他負責每月供款。

雙方原本大致已完成商討,眼看即將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距離建立新家庭只差一步,男生卻突然提出「層樓可唔可以淨係落我名?」,女生聞言隨即追問原因,男生解釋「首期係你屋企出,但之後廿幾三十年都係我供喎」。更令女生難以接受的是,男方家人亦認為有關安排並無問題,女方家人得悉後隨即反對,原本滿心歡喜的置業結婚的計劃,頓時演變成雙方家庭爆發難解的矛盾。

女生最難接受的,並非男友想「獨佔」物業,反而是對方一直沒有在置業初期提出相關要求,直至臨近簽約才突然表態,不禁反問「如果連咁大件事都係你決定完,去到最後一刻先通知我,第時結咗婚,仲有幾多決定會係咁?」,最終分手收場。

帖文引來大量網民討論,而KOL其後補充資料,指該對前情侶過去共同租住單位接近4年,大部份租金均由男方支付。至於原定購入的新居,男生除了承擔未來20至30年的按揭供款,亦打算自行支付裝修費用。換言之,女方家人雖然準備一次過支付150萬元首期,但男生認為,若計及多年按揭供款、利息及裝修費用,自己長遠承擔的總金額可能更高,「你屋企出150萬首期,但之後供款、利息、裝修都係我一路出,如果長遠計我出嘅錢仲多,點解層樓一定要聯名?」。

該名女生和男友交往6年,在計劃結婚前置業期間,因物業落名問題終分手收場。(《翻盤下半場》劇照)

KOL坦言,最初得悉男生要求單獨落名持有物業時,也認為其做法不合理,但知道雙方過往財務安排後,自己的看法亦有所轉變,但「就算男方最後真係出得多好多,係咪就代表層樓應該淨係落佢名?呢個叫計得清楚,定其實已經計得太清楚?」。KOL笑言「唯一白做嘅,可能係帶佢哋睇咗咁多次樓嗰個Agent(地產代理)」。

許多網民得知事件的來龍去脈後,仍然認為男方過於計較,甚至質疑為何不一早說明,直言分手是唯一選擇:

「分得好」

「唔聯名即預咗會離婚」

「明明大家都有付出,好哋哋落晒雙方名咪得,男方條氣唔順,咪最多叫女方每個月都夾少少」

「就算咁講,都唔會改變我對佢嘅睇法,條仔真係cheap到震,事實女方將會俾150萬,請問點解佢可以當人哋冇俾?仲堅持層樓淨係落自己名?」

女方家人提出資助150萬元作為首期,餘下款項則由男生透過按揭貸款支付,日後亦由他負責每月供款,男友提出「層樓可唔可以淨係落我名?」,結果分手收場。(《季前賽》劇照)

貸款七成供樓30年 利息逾二百萬元

但亦有網民質疑事件的可信性;假設事件在現實中發生,以涉事物業樓價約500萬元計算,女方家人提供150萬元,相當於樓價30%;若餘下350萬元全部由按揭貸款支付,男方則須承擔往後償還貸款的責任。如果貸款350萬元,按揭年利率3.5%、還款期30年,每月供款約15,716元,30年累計還款約566萬元,當中約216萬元屬利息。

表面上,男方未來支付的供款總額遠超150萬元,但實際上,按揭供款由本金及利息組成,並非每1元都會轉化成物業資產。利息屬融資成本,裝修開支亦不一定能在日後出售物業時全數收回。另一方面,女方家人提供的150萬元,亦是一筆在置業初期即時投入的資金,並承擔物業價格波動及資金無法作其他用途的成本。

因此,單純比較150萬元首期及數百萬元的30年供款總額,未必能公平反映雙方的實際財務貢獻。

由於男方堅持物業只落自己名字,2人最終分手。(《翻盤下半場》劇照)

女方出首期卻不落名 法律上有無業權?事實上,香港物業業權並非只得單名或各佔一半兩個選擇。根據香港大學法律及科技研究中心營運的「社區法網」資料,物業可以由1人全權擁有,亦可由多人共同擁有,而共同擁有又可分為「聯權共有」及「分權共有」。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其中1名業主離世後,其權益一般會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分權共有則可由各方持有不同份額,並非必須平均分配。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一方沒有登記為業主,只要實際支付全部或部分樓價,在特定情況下,仍可能透過信託法律主張物業的實益權益。

KOL笑言「唯一白做嘅,可能係帶佢哋睇咗咁多次樓嗰個Agent(地產代理)」。(《和解在後》劇照)

不過,這並不代表支付首期就一定可以獲得相應業權。尤其今次提出資助的是女方家人,而非女方本人,款項究竟屬於贈與女兒、贈與男方、借款還是共同置業出資,均可能影響日後的法律權利。如雙方沒有事先訂立清晰協議,一旦關係破裂,便可能需要透過法律程序處理爭議。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男女雙方原本打算結婚,若物業真的只登記在男方名下,女方日後是否會因婚姻關係而自然獲得一半權益?根據香港現行法律,婚姻本身不會自動令配偶取得另一方名下物業的一半法律業權。不過若雙方日後離婚,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法庭在處理離婚財務事宜時,有權按個案情況作出財產轉讓或其他相關命令。

根據香港大學法律及科技研究中心營運的「社區法網」資料,物業可以由1人全權擁有,亦可由多人共同擁有,而共同擁有又可分為「聯權共有」及「分權共有」。(資料圖片)

法庭會考慮雙方收入、財產、婚姻持續時間,以及各自對家庭福利的貢獻等因素。因此,即使物業只由其中一方持有,亦不代表離婚時必然完全不涉及財產分配。但2人若在結婚前已經分手,便不能單純依賴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機制處理爭議。

(Threads@8property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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