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師涉停車場兩度非禮一名女童 准保釋但不得到屯門及鰂魚涌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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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師涉在4至5年前,於粉嶺中心停車場非禮以及煽惑年齡未成年女童X作出猥褻行為,案件今(24日)於粉嶺法院再提訊,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4日,以索取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5萬元現金及1萬元人事擔保,且不能到屯門及鰂魚涌區。
兩項控罪均涉及女童X
被告鄭漢斯(30歲,教師),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粉嶺新運路33號粉嶺中心停車場非禮女童X,及在2020年5月到6月間,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即女童X,與其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保釋條件包括不能去屯門及鰂魚涌
被告的保釋條件亦包括,不得離開香港,要交出旅遊證件,住在報稱地址,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每星期三次向元朗警署報道,且不得到屯門及鰂魚涌。
案件編號:FLCC151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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