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案再3白衣人認罪 一人稱當義工求減刑3月 官問那個案例
元朗西鐵站721白衣人襲擊事件,再有3名「白衣人」今(13日)在區域法院認暴動及傷人等罪。案情指3人當日均有持籐條在元朗站出現,其中一人更持籐條追擊途人,另一人則因手上紋身被認出。3人求情均稱認罪希望能獲減刑,其中一人更稱曾當義工,希望能獲再減刑3個月,惟法官謝沈智慧指案件嚴重性在於有預謀,又問:「邊個案例顯示做義工有三個月減刑,做義工最多一、兩個月。」最後把案押後至1月23日判刑,三名須還押候判。
3名認罪被告:吳偉德(38歲,保安員)、王浩昇(28歲)及鄭文傑(43歲,商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串謀傷人罪,指他們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及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3被告均認暴動罪,吳及王亦認傷人罪,鄭不認傷人罪,法官謝沈智慧在控方要求下准鄭的傷人罪存檔。
同案原有另一被告鄧兆雄(43歲,司機),他早前已認暴動及傷人罪,被判囚55個月。
案發經過
吳持籐條追擊灰衣男 事後更衣離開
案情指,第一被告吳偉德當時戴上手套、手持籐條進入元朗站。在晚上近11時,吳跳入近F出口的付費區,與其他白衣人一起襲擊一名穿灰色上衣的男子,以及在樓梯揮拳襲擊另外兩名男子。其後吳脫下身上的白色上衣,換上灰色上衣離開元朗站。控方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吳當時身穿白衣,與多位同身穿白色上衣的人士一起襲擊一名灰衣男士,被襲擊者抱頭躲避。
王兩向列車擲物 手上紋身被認出
案情續指,第二被告王浩昇當日在白衣人群中聚集並參與襲擊。王當日手持籐條,兩次用力向停站列車方向投擲物件。政府化驗師進行影像比對後,發現第二被告左上臂的紋身與案發錄影片段嫌疑人(後知為第二被告)的紋身在色調及總體外觀上沒有未能解釋的差異,形狀及相對大小亦吻合。
鄭多次用籐條揮向付費區人士
案情提及,第四被告鄭文傑於事發當日,手拿籐條進入元朗站,並多次用籐條揮向付費區內人士。控方於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被告手持用籐條揮向付費區,而付費區內有人以長雨傘抵擋。
三名被告均有刑事紀錄
控方指,第一被告吳偉德有三項非同類的刑事紀錄,學歷為中三程度,沒有三合會背景;而第二被告王浩昇有同為中三學歷,職業為地盤工人,無三合會背景,有九項涉及四宗案件的刑事紀錄,其中一項為與暴力有關的刑事恐嚇;第四被告鄭文傑為酒吧水吧職員,有涉及五宗案件的八項刑事紀錄,包括刑事毁壞等與暴力相關的定罪。
辯方堅稱吳曾說:唔好再挑釁
代表第一被告吳偉德的辯方大律師求情時指出,事發當時雙方對罵,吳嘗試以身體分隔兩邊,目的在於平息紛爭。他指吳當時有講:「唔好再挑釁。」惟庭上兩次播放相關片段,謝官均表示:「我聽唔到。」
官指案件嚴重性在於早有預謀
辯方續求情指,吳的行為屬一時衝動,但謝官指出,此案的嚴重性在於早有預謀,質疑吳不可能是一時衝動,並說:「咩叫一時衝動?會咁啱著晒白衫?拎晒籐條?戴晒手套?」律師最後指出,吳第一時間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望有最高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王稱屬追隨者角色
代表第二被告王浩昇的律師求情指,王同意案件的嚴重性,指出此事有計劃且周詳,對公眾滋擾及群體關係影響嚴重,不過王在此案中為追隨者的角色,加上王於開審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望有刑期扣減。
鄭揮籐條未擊中人
第三被告鄭文傑的代表律師求情指,閉路電視片段僅顯示鄭有向閘內揮籐條及有上月台,但沒有擊中任何人,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在月台上做了甚麼。他亦指出,鄭文傑當時有手指指向的動作,但鄭在此案中非指揮的角色,惟謝官指,暴動案中角色屬加刑因素。
鄭有做義工望能獲3個月扣減
律師代表逐指,鄭於審前覆核後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望有最高四份一的減刑。他其後再呈上鄭的義工證書,被告平常熱心公益,對社會有貢獻,希望有最高三個月減刑,惟謝官質疑:「邊個案例顯示做義工有三個月減刑,做義工最多一、兩個月。」
案件編號:DCCC93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