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攝影記者協會譴責警方 向記者射催淚彈胡椒水等行為

撰文:麥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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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原定周三(12日)就修訂《逃犯條例》恢復二讀,但大批市民與警方爆發衝突使會議需要改期。多間傳媒機構的記者在採訪期間,遭警方粗暴對待;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昨稱,對事件感抱歉。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今日(14日)發聲明,指出警方行為予以嚴厲譴責,行為不但威脅及危害正進行採訪記者的人身安全,更踐踏香港一貫的新聞自由。同時,不滿意盧偉聰只簡單回應事件,要求警方要正視問題。

《香港01》攝影記者曾梓洋左腳被懷疑布袋彈射中,不能走路,被其他人抬到附近。(高仲明攝)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昨午5時在灣仔警察總部會見傳媒,在場約40名記者及攝影記者響應記協呼籲,穿上反光衣及頭盔採訪記者會,以抗議近日警方連串對危害記者安全及損害新聞自由之行為。盧偉聰在會上指,若記者遇到不禮貌對待,他感到抱歉;強調警隊有心做好與傳媒的關係,「可能你哋覺得我喺度解釋,但我係真心。」

6月12日,包括《香港01》在內的多位記者採訪時受傷,有記者中布袋彈、催淚彈擦身而過、中了三下警棍、被噴全身胡椒水,有記者被警員辱罵「記你老X」。

今日(14日),香港攝影記者協會就近日記者採訪時受到粗暴對待發聲明,嚴厲譴責警方近日對各界記者的連串「蠻暴行為」,認為行為威脅及危害正進行採訪記者的人身安全,踐踏香港一貫的新聞自由,協會不滿意盧偉聰在昨日記者會只簡單回應事件。

聲明中附有一張《蘋果日報》拍攝到的相片,看到警方在周圍沒有示威者的情況下,以記者為目標噴灑胡椒噴霧。

警務人員不單沒有遵守通例守則,反以暴力、粗言穢語、阻撓等方式阻礙記者採訪,對新聞工作者身體造成傷害,更嚴重損害基本法所載之新聞自由及巿民的知情權。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周四(13日)見記者,記者身穿全副裝備,包括反光衣、頭盔、眼罩採訪。(高仲明攝)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的聲明全文

就近日香港警察向各界記者連串的蠻暴行為,香港攝影記者協會予以嚴厲譴責。此等行為不但威脅及危害正進行採訪記者的人身安全,更踐踏香港一貫的新聞自由。

然而,於2019年6月9日至6月14日期間,警方在反對逃犯移交條例草案示威活動中,一而再、再而三對記者作出侮辱及危害人生安全的行為。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根據《警察通例》第39章05節,「在事發現場的(警務)人員,須:(a) 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 (b) 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 」警務人員不單沒有遵守通例守則,反以暴力、粗言穢語、阻撓等方式阻礙記者採訪,對新聞工作者身體造成傷害,更嚴重損害基本法所載之新聞自由及巿民的知情權。

以下為新聞同業面對之羞辱及危害舉隅:

1. 近距離向採訪記者發射催淚彈

2. 以警棍及槍支指嚇記者、甚至以警棍痛擊記者

3. 以盾牌推撞驅趕記者

4. 向在場記者群發放胡椒噴霧/胡椒噴劑

5. 大聲喝罵、以粗言穢語辱罵記者

6. 用手及盾牌遮蓋記者鏡頭

7. 即使已表明記者身份亦無合理懷疑下搜身

「香港記者協會」於6月13日,香港警務處長盧偉聰召開記者會 期間,呼籲記者及攝記戴上保護裝備,以示不滿。並向處長提出疑問,嘗試了解警方立場,並尋求指引。然而,我們並不滿意處長幾句簡單回應,並提出以下要求:

1. 因警方特別戰術小隊沒有標示警員編號,記者在被暴力及不合理對待後無法作出任何追究投訴行動,辨識警員的身份是一切調查、問責行動的基礎。故此,香港政府及警方必須正視此情況,不可容許特別戰術小隊以無法識別其警員個人身份的方式執勤,警方必須指示特別戰術小隊的警員在頭盔及制服上清楚展示警員編號。

2. 是次示威,充份顯示了警員,特別前線人員專業水平不足,情緒控制不穩。本會特別要求警方提出可行及具建設性的計劃,能有效提升警方,特別前線執行人員/防暴警察的專業水平以及道德操守,以確保未來更多採訪行動中,專業記者的採訪工作及人身安全。我們勸喻警方,在動盪的社會時刻中,握有權力的一方應保持克制;在現代文明社會之中,最需要堅守的是理智。

我們重申,警方在賦予的權力下,必須堅守專業態度,尊重新聞自由,重視社會大眾的知情權,在處理公眾活動期間,以互諒互讓的態度處理傳媒的採訪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