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呼號取代警員編號惹爭議逾年 警曾指逾2000警及家屬遭起底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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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起爆發反修例運動,防暴警及俗稱「速龍小隊」的特別戰術小隊,其後指因為「起底」困擾,不再展示警員編號並改以「行動呼號」取代,有關做法引起爭議。不過,事後曾被傳媒發現呼號非「獨一無二」等,惟監警會檢視報告仍撐「行動呼號」做法可取,僅指出須「清晰可見」及「不可或缺」,更指出在「非常例外」及「特定」情況下可豁免。
爭議持續逾年,高等法院今日(19日)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及以「行動呼號」代替的方式,並不符合《人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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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不願展示警員編號的爭議,源於去年6月12日金鐘一帶衝突後,「速龍小隊」清場時不展示警員編號,有關做法引起爭議,令市民投訴無門。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曾在立法會回應緊急質詢,首次解釋「速龍小隊」的工作服根據行動和戰術需要設計,沒有位置展示警員編號。警方又指出,有逾2,000 名警員及其家屬被「起底」。

監警會於9月中旬與投訴警察課代表舉行例會後,指出有投訴人未能識別警員身份。時任監管處處長劉賜蕙指,速龍小隊的頭盔印有編號,警隊可憑時地辨識人員身份,稍後會檢視有關做法。

行動呼號無助得悉警員所屬部門

直至10月中旬,有部份防暴警率先在戰述背心的心口位置擺放「白卡」,警方之後於月底交代,自10月27日起已向前線派發,取代警員編號的「行動呼號」,指是「獨一無二」。及後由傳媒逐步拆解編碼後,警方始在記者會上交代,是按陣式編碼,代表其所屬部隊,小隊及崗位,例如PTU A1 1/1。但外界依然無從得知警員所屬部門。

「行動呼號」亦被多次詬病,包括被傳媒揭發有同一日甚至同場執勤警員的「行動呼號」卡編號一式一樣,如去年12月有傳媒拍攝至少4名同日於海港城執勤的警員,使用同一編碼。其後亦有警員執勤時遮蓋「行動呼號」,包括一些「打氣」徽號,甚至沒有配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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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警方行動部高級警司汪威遜於12月的記者會上,被問到為何仍未能全面推行「行動呼號」,汪威遜指出,需時讓警員適應,反問「無做過警察」怎知箇中困難,包括警員胸前位置是否有適合空間放置卡片,以及會否被其他保護裝備阻擋,均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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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檢視反修例報告於今年5月發佈,有章節專研有關議題,指採用「行動呼號」取代警員編號是「朝著正確方向邁進」,認為是在保護警員免「起底」及向公眾問責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清晰可見的身份識別編號,應成為整體制服及裝備設計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建議可以在「非常例外」及「特定」情況下,方可允許豁免。

記協及多名市民入稟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早前合併審理,包括守護孩子成員「陳伯」陳基裘、通識科教師楊子俊、「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和梁頌恆、市民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以及記協。其中一代表與訟人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庭上陳詞提及,《警察通例》中有關展示警員編號和委任證的指引,去年11月底已停用,惟公眾並不知情。

高等法院今日(19日)下判詞,裁定不展示警員編號屬違人權法,指出使用的「行動呼號」,並非個人獨有,同隊同袍會輪用同一呼號,多名警員亦會在相同場合使用同一行動呼號,而速龍小隊成員的「行動呼號」則在頭盔後方展示,甚至有警員沒有展示行動呼號、或以其他物件遮蓋,相關做法削弱識別警員的效果,卻沒證據顯示警方曾確保警員有妥善展示其行動呼號,以及對違規警員採取行動。

判詞指出,明白警員擔心被「起底」,但亦指出需要一個足夠的機制,不能淩駕責任,展示警員編號不會直接令身份曝光,同時有助調查警員涉警暴的投訴。判詞亦指出,識別警員的機制不應只透過警方內部程序執行,惟現行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兩層處理警察投訴的制度,不符合《人權法》獨立調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