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家成與女律師運投訴信出拘留所 定罪上訴駁回 鄒改罰款1800元
自稱本土派的鄒家成,在涉47人等案被拘留期間,被指把欲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的信件,交給到訪的女律師。他與女律師早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分別被判囚3天及罰款1,800元。兩人均提出上訴,指填妥懲教署職員給他的投訴表格時,已經獲得授權,控方卻指鄒要寄信,需通知署方及進行安檢。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早前聽取陳詞後,今(12日)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但原本判囚3天的鄒,獲准改為罰款1,800元。
上訴人為鄒家成(27歲,無業)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兩人否認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控罪指兩人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鄒被判囚3天,胡則被判罰款1,800元。鄒就定罪及刑期上訴,胡只就定罪上訴。
署方檢查信件是有法可依
法官指,根據《監獄規則》第47C條,囚犯致予定明人士的信件,署方是有權開啟及搜查,故署搜查信件這保安程序,是有法可依的。
若信能被運走署方將無法紀錄
鄒認為他把想寄出的投訴信帶離拘留所,並避過檢查,並不涉及保安問題,張官並不同意,因為若在囚人士可在未通知懲教人員下,能擅自把信任帶離監獄,署方便無作紀錄,故認為該投訴信在未通知懲教署職員下被運走,該信件便是未獲授權的物品。張官又認為,女律師從鄒取得該信時有點頭,認為她知悉信件是未獲授權物品,故駁回二人的上訴。
鄒未獲告知可申請由第三者代寄信件
但法官認為,鄒當時因主觀地相信他的信件曾被不當閱讀及不被寄出,在未有獲告知他可申請要求第三者幫他寄出投訴信的情況下,認為鄒的罪責較輕,再者,即使鄒是在囚人士,他再犯其他控罪襜非必須判監,故認為判罰1800元是恰當刑罰,故裁定鄒的原有刑期被撤銷,改判罰款。
鄒就另外兩案被判囚超過12年10個月
此外,鄒家成因47人案,被判囚7年9個月,另就7.1衝擊立法會案被判囚5年1個月15日,兩案合共服刑超過12年。
案件編號:HCMA 35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