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涉非禮養女6年 被告反指事主想逐他出公屋 官未信納裁罪成
現年18歲的女子X,聲稱她在9歲起遭同床而睡的養父非禮,包括被摸胸及下體等,她至15歲時才向知社工揭發事件。養父否認指控,認為養女想把他逐出公屋而誣告他。案件早前在區域法院審訊,暫委法官陳淑文今(17日)作裁決,認為該公屋並無被告的登記,事主要逐他離開,根本毋須大費周章,且事主母親早已搬走,事主當時只是一名無依靠的中學生,未即時說出事件亦屬合理,認為事主並無誣衊被告的動機,裁定被告4非禮罪全部成立,把案押後至9月30日判刑,以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以及被告的精神科及心理專家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被告CCS(47歲,印刷工人),被控4項非禮罪,指他於2016年至2023年,在葵涌公屋單位內4度猥褻侵犯女童X。
與被告同床而睡遭非禮
控方案情指,X和生母、被告及妹妹住在涉案單位,被告是X的養父。在X讀小四、中一和中四時,被告與X同床睡覺,期間被告摸X的胸和腰、用手指插入X下體、以及扯開X的内衣撫摸胸部和摸臀部。X在2023年3月向社工揭發本案。
X有細節記不清屬合理
陳官裁決時指,辯方質疑事主X的可信性,惟陳官認為,錄影會面在事發後2年才錄取,且X需憶述在她9至15歲時所發生的事,且被非禮的情況都在X睡覺時發生,她記不清楚亦屬合理。辯方亦質疑X迴避問題,惟陳官指,X在盤問下甚至道出令其難堪的事實,覺得X已盡力回答辯方的提問,若某些事情記不清楚,也不會輕率回答,故相信X真的只是忘記了部分細節。
母親出走X或怕失依靠
陳官又指,案件初發生時,X只讀小四,她甚至不理解「小心我插你」的意思。X與母親關係疏離,其母在2019年後更搬走,留下兩女給被告照顧,陳官指X母是不合格亦不盡責的母親,X認為母親不會信她亦算合理,且X作為無依無靠的中學生,她或因擔心失去依靠而沒有把事說出,接納X確可能是有所顧慮。
被告並非所住公屋的登記住戶
陳官稱,案發的公屋單位登記住户為X、其妹及其母,假如X只想被告離開,她毋須大費周章捏造4次非禮事件。X指其男友是她的同班同學,相信被告亦難阻止二人交往,故X亦無需用此極端方法迫被告離開,故認為X沒有誣衊被告的動機,其證供簡單合理,接納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被告4項非禮罪全部罪成。
案件編號:DCCC27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