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院還輪椅須收據方退按金 書面證明不作準 申訴專員批欠彈性

撰文:林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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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早前在公立醫院退還輪椅後,帶同退回按金通知書辦理退還按金手續,但職員堅持必須出示按金收據才可退還按金,該市民不服,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申訴專員陳積志今日(26日)宣布公署完成有關全面調查,指涉事醫院的做法過份苛刻、欠缺彈性,也非切合實際所需。公署共向醫管局提出12項改善建議,醫管局表示同意並會全力配合推行。

申訴專員公署全面調查現時醫管局向市民借用輔助器材服務的程序和機制。(申訴專員公署提供圖片)

申訴專員公署早前接獲市民申訴,申訴人2023年7月為親屬向某家公立醫院的職業治療部借用輪椅,同月退還,之後帶同該部門發出的「已妥為退還輪椅」書面證明到醫院繳費處辦理退還按金手續,但職員堅持申訴人必須出示早前借用輪椅時獲發的按金收據,才可獲退還按金。

申訴人認為,職業治療部的書面證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足以證明他已退還輪椅及其借用人的身份,醫院要求他必須出示按金收據才可獲退回按金的規定不合理,遂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醫管局。(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醫管局解釋指,還按金程序涉及金錢交易,職員須謹慎處理。該局要求取回按金時提供按金收據及相關文件,以便核對電腦系統的記錄及按金繳款人的資料,以及確認相關退款範圍和金額。就申訴人的個案,繳費處職員當時是按照會計程序要求申訴人提供按金收據。

醫管局又指,經覆檢個案後,發現職業治療部職員處理借用輪椅申請時,沒有向申訴人提供「注意事項單張」,令申訴人或因而不知道取回按金時須提供按金收據。醫管局已彈性處理事件,於同年9月向申訴人退還按金,而無須他出示按金收據。

申訴專員公署。(資料圖片 / 羅君豪攝)

公署調查發現,醫院早已在申訴人繳付按金時,已於電腦系統記錄其姓名及相關按金金額。申訴人歸還輪椅時,出示退回按金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足以證明已退還輪椅及其身分,繳費處職員核對電腦系統記錄後,實不需要申訴人出示按金收據以確定個案資料及狀況。

公署認為,醫院堅持要求提供按金收據才會退還按金的做法過份苛刻、欠缺彈性,也非切合實際所需。醫管局應與時並進,優化現時的安排,免卻市民因無法出示按金收據而不獲退還按金。

公署向醫管局提出12項主要改善建議,包括容許借用人申請退回按金時,無須再提供按金收據;更新相關指引;向職員提供培訓等。醫管局表示同意並會全力配合推行,正檢視及優化相關借用輔助器材的程序,同意日後借用人申請退還按金時無須提供按金收據。